武政办[2004]173 号
颁布时间:2004-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体改办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意见》,《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及市民政局拟订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方案》,市公安局拟订的《“城中村”综合改造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 年九月十日
市体改办关于“ 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 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明晰集体资产权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发展。
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城中村”可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
(二)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应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村民会议依法表决通过。
(三)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既要大胆实践,试点先行,又要注意平稳过渡,确保稳定,从而分批、分步骤推进。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
(一)对已组建了公司制企业的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司所持有的集体股权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武办发[2000]2 号)规定,进一步明晰权属,优化、调整股权结构,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
(二)对已成立了非公司制企业的村,根据企业规模、产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结合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可分别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企业集团等形式,对原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对实行公司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选择股份合作制,待条件成熟后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三)对没有组建经济实体的村,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结合村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村民会议决定选择切合本村实际的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
(一)以下范围的资产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
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入劳务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福利公益设施;
3、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投入劳务兴办的企业资产;
4、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组织中持有的股权;
5、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6、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债权和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7、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8、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1、制订资产处置方案
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 2/3以上成员记名表决通过后实施。该资产处置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工作专班人员、资产处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形式的选定、村民和股民的界定、资产量化的具体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办法、村民的社会保障等内容。
2、确定量化资产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净资产适当扣除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管理资金后,原则上全部作为股权量化的资产。对暂不具备全部量化条件的,可保留部分集体资产作为集体股权,待具备条件后再进一步量化,保留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量化资产总额的 20% 、
3、明确资产量化对象
(1)资产量化对象原则上以村民会议确定的基准日实际在册的本村农业人口为基础,由各村结合实际做好村民和股民的界定工作;
(2)资产量化工作可结合村民的劳动年限、贡献、管理者要素等因素。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水利、供水、道路、桥梁、涵洞等公共设施,移交有关市政部门统一管理,其公共设施现已发挥作用的仍继续使用,确需改造的,纳入市政规划统一改造范围。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林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由改制后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林木产权属改制后的企业所有。
四、工作程序
(一)认真做好“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宣传工作。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宣传工作作为“ 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根据全市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有关意见,结合本村的实际,向全体村民认真宣讲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使全体村民积极参与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工作。
(二)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 城中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委托具有审计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全部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对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和不良资产的处置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按规定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确认。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的通知》(鄂政发[2003]21 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化解村级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武发[2003]21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所欠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2、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办企业担保所形成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免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责任,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3、对改制后不具备组建新企业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债权人充分协商,达成偿债处理意见后方可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后,经按程序已核销的原债权移交给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统一托管,由托管机构组织清收,对清收产生的收益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置;
4、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张榜公布,并根据村民意见进行修改;
5、修改后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记名表决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对表决通过后的资产处置方案和表决结果可依法办理有关法律确认手续;
6、新组建企业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7、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股权管理办法等;
8、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作出董事会决议;
9、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等。
五、有关政策
(一)“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过程中企业涉及的房屋和土地有关税费问题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武政办[2003]66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中村”原有企业经济实体改制后,在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时,一律只收取工本费;
(三)“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凡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 号)精神,对从事商贸、高新、信息、咨询等行业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原则上维持原纳税方式不变;
(四)将原村民委员会所持有的股权量化给股民的股权变动形式,不视为产权交易,免收有关费用。
六、组织领导
“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各区可根据全市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有关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本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具体实施意见,完善操作规程;各区体改、农业部门要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的指导:“城中村”应在村两委会(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成立由集体经济组织各层次人员代表参加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领导小组,充分体现村民的民主权利。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责任制,加强“ 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责任,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步伐,积极推进我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二 00四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