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107 号

颁布时间:2005-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价格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职业(人才、劳动力)介绍机构等经济鉴证或交易类中介机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得到了较快发展,其作用日益显现。但是,目前我市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存在着量质不符、规模偏小、信誉不高等问题,这亟需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为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现就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与原则

  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通过正确引导,积极扶持,促进其诚信经营、自律自强;经过几年努力,力争使我市社会中介机构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具有严格自律性的行为规范,形成一批影响力大、信誉度高的先进典型。

  社会中介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是:

  (一)改革与发展并重。坚持在发展中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重点抓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其上档次、上规模,为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三)推进市场化和专业化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推进社会中介机构市场化建设,以实现其政府统一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自主执业的运行机制;推进社会中介机构专业化建设,形成由专门人才执业、专业服务齐备、分工协作密切的专业服务体系。

  二、发展壮大社会中介机构

  (一)积极扶持社会中介机构拓宽业务范围,支持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开展多项中介服务。支持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国有企业委托代理财会、法律、税务等方面的业务。

  (二)引导和支持社会中介机构采用联合、兼并等方式进行优胜劣汰。对规模小、人员老化、业务素质较差、执业范围单一的中介机构要通过促使其合并或被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兼并等形式来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以改变我市社会中介机构“多、小、差”的状况。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以壮大规模,提高水平。

  (三)逐步引导竞争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联合组建中介集团公司。争取国家的优惠扶持政策,获得为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等提供大型中介业务的资格,创立具有国内竞争力的中介品牌公司参与市场竞争,进行扩张发展。

  (四)大力发展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在规范完善现有社会中介机构并逐步发展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基础上,重点发展一批技术创新型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专利技术应用、招商引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人才猎头、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支持企业的发展。

  (五)增强社会中介机构的吸引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优秀人才进入社会中介行业。要不断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逐步提高我市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

  (六)支持我市社会中介机构与国际接轨,引导其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经验,鼓励和支持我市社会中介机构到市外、国外开拓市场。

  三、推进社会中介机构自身改革

  (一)健全财产组织制度。凡新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改制成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的社会中介机构,要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有些财产制度不够规范的中介机构,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修改章程,进行调整。有条件的事务所可逐步探索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或个人独资的形式来进行运作。

  (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社会中介机构要适应中介服务以智力劳动为主的特点,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应从制度上保证多数出资人有参与本单位经营、发展重大决策的权利,防止各种违纪、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

  (三)增强防范执业风险的能力。社会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具体形式可由社会中介机构自主确定;社会中介机构也可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执业风险保险。要通过各种措施,加强社会中介机构执业风险的防范,社会中介机构如破产、解散和清算,其业务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社会中介机构提取的风险基金不得私分,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交由本行业的行业协会管理,以用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赔偿。

  (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社会中介机构要自觉遵守执业道德,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帐。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脱钩后,要面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利用原单位的职权和影响承揽业务。社会中介机构要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思想品质教育,建立执业资格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违规行为,市监察部门要会同登记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逐步实行当然会员制。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推广律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做法,逐步实行当然会员制。进入社会中介行业的执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加入该行业协会,成为其个人或团体会员。

  (六)加强社会中介行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中介行业规章制度,要积极探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和推行;对现有规范社会中介行业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凡不利于改革和发展的,要予以修订、完善。

  四、建立科学的社会中介机构监管体制

  (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市社会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全市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有关政策;社会中介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审批进入本行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对社会中介机构日常营运状况特别是执业质量进行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社会中介机构登记管理机关要继续把好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业准入关,搞好社会中介机构的年检工作,对已经不具备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及时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部门要创造有利于社会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反对各种欺诈、垄断行为。政府需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要通过市场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