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应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其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加强和推进政治协商工作,充分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有利于帮助和改进政府工作,完善政府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健全政府民主监督体系。
第四条 加强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市政协的工作联系,是加快依法治市进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努力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条 加强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市政协的工作联系,应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二、认真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的意见,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坚持与市政协常委会协商,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协调、论证、征求意见工作。坚持从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正确处理规范行政权力与维护公民权益的关系,注意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时,应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积极做好起草、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法律专家、相关行业代表的意见,认真协调修改;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全局性事项,应与市政协充分协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保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必要的审阅时间。
第十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和市政协协商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草案的起草部门应详细报告起草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以市人大决议方式公布实施后,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有关问题作明确解释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规范性文件解释的建议。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完成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原因。
三、建立重要工作报告、通报及协商制度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应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应依法按规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市政协全会,适时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并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市政协全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必须按时到会,并参加分组讨论,虚心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重要会议活动时,应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就下列事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与市政协协商。
(一)政府工作报告;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四)全市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五)其他需要报告和协商的重要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就下列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与市政协协商或通报情况。
(一)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
(三)市本级年度财政决算;
(四)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
(五)全市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