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劳社劳资[2005]11号

颁布时间:2005-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暂行示范文本)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5〕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如何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城市社会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大批的农民工涌入我市,成为建筑、餐饮、矿山、加工等行业不可缺少的主力军。目前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待遇、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一要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二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自觉签订劳动合同;三要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印制宣传资料,告知农民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指导帮助其主动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要积极与各级工会组织加强联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号召力和协调能力,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抓好源头,规范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尤其是劳动工资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监督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在办理招用农民工备案手续的同时,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使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暂行示范文本);自制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必须经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使用。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要具体、明确,补充条款要合情合法,具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便于处理。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和企业要加大劳动合同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解除要严格履行程序,继续执行郑州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若干问题的意见》(郑劳力〔1998〕17号)文件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推行企业集体合同制度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作为集体协商代表参与平等协商,通过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企业等活动,达到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各司其职,依法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公布的劳动监察举报电话,要确保畅通,对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查处。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纠正。

  各级劳动保障争议处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切实解决好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对于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及时立案,快速处理。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的争议要优先受理,尽快裁决,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