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4]124 号
颁布时间:2004-07-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等国家 6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就学问题,保证每个儿童都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帮助弱势群体和为民办实事的高度,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明确责任,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管理,以流入区人民政府为主。流入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各流入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非常设领导机构,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工作,努力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参与、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身份由公安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即凡非我市城镇户口而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同时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了就业证的外来打工、经商人员,均视同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由各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每学期初,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暂住证、就业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暂住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发放《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就近安排到指定的学校就读。公安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身份认定及暂住证、就业证的办理工作把关,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工作有序进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社区居委会动员、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编制部门要根据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受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第 364 号令)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三、积极挖潜,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在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中的主渠道作用
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中的主渠道作用。一是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纳入各区教育发展规划,在计划安排和设点布局上予以统筹考虑,根据人口分布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集中的地区新建或扩建一批公办中小学校。二是挖掘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的潜力,扩大其办学规模,在保证服务区内生源就学的前提下,招收一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力争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公办中小学就学的比例在60% 的基础上稳中有升。三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借读费,确保其能够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四、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多渠道多途径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
各区要在以政府办学为主的基础上,积极拓宽教育资源渠道,发挥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作用,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专门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校或简易学校。
(一)将简易学校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范围,把好审批关。审批程序按照原市教委《关于加强武汉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工作的通知》( 武教社〔1998〕3 号)执行,办学标准参照原市教委印发的《武汉市社会力量办流动人口子女简易小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武教委〔1998〕48 号)执行。
(二)加强对简易学校办学的指导、帮助和管理。各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师资培训、督导评估等方面将简易学校纳入各类中小学校的统一管理范围,予以支持和指导。
(三)对无证举办的学校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教育、公安、地税、房产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建立起取缔无证办学的长效管理机制,其中,民政部门是撤销、取缔无证办学单位的执法主体,教育部门负责学生的分流安置,公安部门对无证办学单位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处罚,地税部门负责税收征管,房产部门负责敦促业主收回出租房屋等工作,从而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有一个相对安全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措施落到实处
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坚持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做到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与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一视同仁。将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所需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对接受政府委托,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相关义务的民办学校,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上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同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用于资助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办学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六、积极创造条件,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享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
各区教育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应当将随班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纳入市正式学籍,在学籍管理、事业统计和教学评价上实行单列,但在教育教学管理上,要做到与其他在籍学生一视同仁,在评优奖励、竞赛活动等方面执行同一标准,同等对待。引导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中小学校特别是简易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提高教育质量。要把社会力量办简易学校的教师培训纳入到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中予以统筹考虑,以提高简易学校教师队伍素质;要把简易学校的校舍安全纳入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加强对简易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督办力度,定期聘请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简易学校的校舍进行安全鉴定,确保简易学校校舍安全和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简易学校教学装备的指导和管理,指导学校配备基本的教学仪器,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鼓励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开展“ 手拉手”等帮扶活动,在图书仪器、教育教学、教研课改及管理等方面对简易学校给予帮助和扶持。在教育教学、教研课改、安全卫生等方面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引导学校规范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七、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和教育,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从而进一步增强各方面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识,增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制意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00四 年 七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