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办文[2004]17号
颁布时间:2004-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
为加强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工作,促进机关工勤人员编制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直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一律实行编内聘用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勤人员的范围
工勤人员是指在市级党政群机关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从事驾驶、打字等工勤工作的人员。
二、工勤编制的核定
市直机关工勤编制由市编制部门在核定各单位行政编制的基础上,按行政编制10:1的比例进行核定。已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单位,不再核定工勤编制。
三、新聘工勤人员的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有履行工勤岗位职责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并能适应所从事工作岗位的要求。
四、新聘工勤人员的审批与管理
新聘用工勤人员是指从社会上新招聘的人员,或改变了工作单位及变换了工作岗位的人员(本单位内部工勤岗位换岗除外)。机关增加工勤人员,必须在经核定的工勤编制范围内进行。当聘用单位工勤编制出现空缺时,需向市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市编制部门发给编制凭证。超编、满编或无工勤岗位的单位,一律不准新增工勤人员。
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均要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发)。合同内容应规定聘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合同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后双方可续聘或不再续聘。新聘用工勤人员要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由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约定,试用期含在聘用合同期内。熟练工变换工作单位后,可以试用,也可以不试用,由用人单位决定。签订合同书后,受聘工勤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一律由市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合同鉴证手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均依法进行。
用人单位要按照工勤岗位职责和目标要求,切实加强聘后管理,完善相关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工勤人员的待遇
机关工勤人员的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目前已在编内并由市财政供养的工勤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暂时维持不变。全额拨款单位新聘用工勤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单位预算。新聘用工勤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同受聘人员参照原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标准协定。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为工勤人员足额缴纳应由单位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肃工作纪律
市编制、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市直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编制人事和财务纪律,一律不准将工勤人员由工勤岗位调至或变相调至行政岗位,也不得以借代聘;自行增加的工勤人员,一律不得享受机关工勤人员的待遇,市编制和人事部门对其工勤人员身份不予确认,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对违背政策规定和编制人事、财务工作纪律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前所发文件中的政策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此文件由市编办、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开发区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