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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

颁布时间:1988-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省政府

  (根据1993年3月16日《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该文件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安全运行方针,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厂长(经理,下同)是本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责任人。企业的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和利用率、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和设备新度系数等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和企业升级规划。厂长任期内不得减少核定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国家新投资另算),不得降低设备的新度系数(新厂例外),设备完好率不得低于考核规定的指标。

  第二章 设备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市(地)、县(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下称经济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省、市(地)、县(市)各工业交通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市(地)、县(市)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调查处理重大设备事故,指导同级设备管理协会开展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企业的库存积压、多余闲置设备、备件的调剂、租赁和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收集、发布设备维修新技术信息,组织培训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横向协作,开展设备管理现代化和维修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组织交流和总结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负责设备管理优秀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选奖励工作。

  第十条 省、市(地)、县(市)各工业交通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办法,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制度;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和设备管理工作,调查处理重大设备事故;

  (三)指导本行业企业的库存积压、闲置设备及备件的调剂、租赁和备用配件的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本行业设备现代化管理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负责培训设备管理的维修人员;

  (五)组织本行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一条 企业的设备应按照在生产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划分为重点(关键)设备、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实行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管理,认真做好设备的规划、选购(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包括重点设备和主要设备,下同),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建立和实行严格的项目责任制,由企业设备管理机构或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有关设备的可靠性和有利于设备维修等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购置进口设备,应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真验收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十四条 企业自制设备必须进行技术设计论证,并经过三至五个月的生产试用,由企业设备管理机构考核设计质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设备制成后应具有与实物相行符的完整图纸及设计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制设备不准投产。

  第十五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并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做好设备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岗位责任制,重要设备必须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使用制度,严格实行维护保养和润滑管理岗位责任制,达到设备“整洁、润滑、安全、无泄漏、防腐蚀”的基本要求。

  生产指挥、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制度。不得大机小用、精机粗用,严禁超规范、超负荷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分类检查制度和技术状态监测诊断规程。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的状况和生产的安排,制订以预防为主的设备检修年度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企业必须认真实施设备检修计划。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工业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设备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设备大修理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结合大修理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从折旧基金留成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实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备品配件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质、维护及供应工作,防止发生锈蚀、丢失、霉烂等经济损失。

  企业应根据备品配件社会化、商品化的要求、做好余缺调剂工作,逐步压缩仓库储备。

  第二十三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做到维修备件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为用户提供配套的优质备件,并搞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维修新技术,修复利用设备旧件,节约检修资金。

  企业引进设备所需的备件,应积极组织试制生产。

  第五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生产发展规模,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过大修理后精度、效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因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继续使用易引起事故的;

  (五)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其它应当淘汰的。

  第三十条 企业设备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封存保管,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或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应当列为闲置设备。企业管理范围内的闲置设备,经厂长批准,可对外有偿出租或转让,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经济委员会、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出租、转让设备所得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设备报废,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折旧费已经提完的设备报废由厂长批准,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折旧费没有提完的设备报废,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与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省、市(地)、县(市)经济委员会和各工业交通部门应当做好设备管理的统计工作。

  企业的设备管理统计工作,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设备管理统计报表,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汇总统计报表时,应抄送同级经济委员会,并由经济委员会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经济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验收、交接、档案管理和考核制度。对精密、大型关键设备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图纸档案,并定期检查设备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及储备定额,加强对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项目资金使用的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企业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并按照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

  各级经济委员会和各工业交通部门,应有计划地对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厂长、设备管理人员分期分批地进行专业技术、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成绩,应作为对企业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企业应对现有设备的使用、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十七条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模范执行《条例》和本办法,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经济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企业内部给予奖励:

  (一)荣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可从企业留利中提取(按荣誉批准月份)全厂职工月工资总额15%的资金,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荣获省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可从企业留利中提取(按荣誉批准月份)全厂职工工资总额10%的资金,进行一次性奖励;

  (三)对提高检修质量、缩短修理工期和降低修理成本的检修人员,可从节约大修理费中或增加效益中列支适当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条 企业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对荣获省设备管理优秀工作者和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和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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