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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5]41号

颁布时间:2005-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9月3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发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措施,强化源头监管,抓住关键环节,严肃惩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体现了扭转煤矿安全状况的坚强决心。为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促进我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特别规定》的宣传工作。安全生产是一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方式,宣传《特别规定》。各产煤乡镇和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展《特别规定》的培训、讲座,熟悉掌握《特别规定》的具体内容,为煤矿的安全生产营造一个知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一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和非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及时通报一些重特大事故和违法生产典型案例的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促进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认真排除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特别规定》列举了十五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早动员、早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对照《特别规定》进行安全隐患的清理排查。存在隐患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对拒绝停产整顿的,要启动矿井关闭程序,坚决予以关闭。对暂达不到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规定下达停产整顿通知,督促煤矿落实停产整顿措施,监督煤矿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整顿到位,并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彻底关闭。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湖北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5〕85号)文件精神,各级安监、国土资源、煤炭、工商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关于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各项指令,促进全州煤矿生产秩序和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今后全州申报各类新建、改扩建煤矿以及探矿手续,必须经州经委、国土、安监三部门会商认可,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申报、建设程序。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特别规定》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特别规定》在赋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做到令行禁止,严禁任何地方和单位为了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纵容、支持或者包庇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惩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凡是国家公务人员在煤矿企业投资参股的必须在本月底前退出,不按时退出的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大煤矿事故处罚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类别、落实责任追究。从今年10月1日起,凡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提高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标准,经济处罚一律按上限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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