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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冈城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的意见

黄政办发 [2005] 92号

颁布时间:2005-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黄冈城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根据2005年7月18日市长办公会精神,现就黄冈城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划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二)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地方海事局等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三)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履行市直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职责;督促各行业协会落实行业内市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国资委承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职责。

  (五)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和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黄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黄办发〔2003〕36号)要求,对相关的市直企事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职责。

  (六)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状要求,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七)市直单位房屋产权出租,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

  二、黄冈城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辖权的划分

  黄冈城区企业安全生产管辖权,依据其地税征纳关系进行划分,即地税征纳关系在市直的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地税征纳关系在黄州区的由黄州区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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