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51号

颁布时间:2004-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我省对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由于受到全球气候异常的影响,我省许多地区高温、干旱、大风等极端天气增多,致使火险等级持续居高不下。特别是2003年夏季以来,我省大部分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旱情,森林火灾发生数量、受害森林面积、森林火灾死亡人数都创近几年来同期新高,森林防火形势严峻。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健全组织体系,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水平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面广,野外火源管理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建立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行动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对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至关重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二十一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3号)的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核定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形成自上而下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各市、州及山区、丘陵县(市、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都要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 和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正规化建设,完善功能,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要建立森林防火分级培训制度,省负责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有关领导防火指挥和业务知识培训;市(州)负责对所属县(市、区)有关领导的防火指挥和业务知识培训;各县(市、区)负责抓好本辖区分管乡(镇)长、林业站长、扑火队长的培训,乡(镇)负责抓好辖区村委会主任、村组长的培训。市、州、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业站长和基层防火人员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扑火及避险自救等知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指挥部领导成员)包片责任制、火源管理、防扑火预案、扑火前线指挥工作规范、专职指挥员培训任职考核、森林火灾报告等制度,进一步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加强森林防火科研机构、基层队伍建设,推进森林防火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高新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三、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森林火灾的扑救任务主要由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承担。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对辖区内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灭火物资,做到规范管理,强化训练,不断提高扑救效率。

  四、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物质保障。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要继续加大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等系统和森林消防队伍及装备的建设。要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投入的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按照森林防火费用由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旅游区要加大对自身范围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扑火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强化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依法防火

  强化执法和监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火灾预防制度,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结合“四五”普法规划,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防火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使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县(市、区)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坐阵指挥,并依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适时发布禁火令。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重点林区遇四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对高火险时段、重点节假期和火灾多发区域,要加大巡查密度,实行重点防范。对关键部位严防死守,做到有火及时发现,妥善处置,确保万无一失。各级防火办要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亲自带班,确保信息畅通。

  六、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要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严禁组织并严密防止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森林灭火。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落实并完善森林防火的政策,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森林防火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气象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林火卫星监测工作,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对森林防火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报道,积极做好森林火险等级和天气预报发布工作;交通部门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征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并适当扶持林区公路建设,改善扑火交通条件;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森林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公安消防部门在做好林区城镇消防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当地森林火灾的扑救;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民警也要积极协助和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

  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指标考核体系和奖惩办法,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起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