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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局(宜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颁布时间:2004-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48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宜发[2004]13号)精神,保留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归口市建委。同时加挂“宜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城市管理及其综合行政执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园林绿化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建设局的城区园林绿化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转变城区街道清扫保洁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快实行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管理。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协调卫生、工商、公安、建设、规划、环保、住宅等部门有关城市综合管理和整治方面的关系,以及指导县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维修管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护等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涉及城市管理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等工作。

  (三)负责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园林绿化管护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研究,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安排各项资金的使用。

  (四)负责城区道路、护岸、桥梁、隧道、排水、排渍、防洪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不含长江大堤)防汛、抗洪、排渍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和城市排水的许可管理。

  (五)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培育、建立、监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推进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以及建筑渣土、生活垃圾清运许可管理。

  (六)负责城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城区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划定、雕塑审查;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有关绿地面积、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核准,以及临时占用绿地、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含古树名木)实施许可管理。

  (七)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组织实施市容整治和门前“三包”;负责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监督执行;对在城市建(构)筑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以及在城区设置洗车场点实施许可管理。

  (八)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指挥和检查监督工作;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违规处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街道人行道乱停乱放行为和各类占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府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制定城区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引进及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新闻宣传工作和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调研,指导行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文书处理、机要保密、文件档案和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和城管热线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城市管理各类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城市管理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报批;负责城市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审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财会工作,监督、评价其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工作。

  (三)执法监督科

  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和备案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管理执法人员资格;制定城管执法工作纪律和制度,对执法中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实施处理;组织拟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大型城市综合整治的执法活动,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日常执法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督办;负责本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园林绿化科(挂“市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城区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参与编制城市规划区绿地规划、绿化用地绿线划定和雕塑审查;负责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审查报批,对临时占用公共、社会绿地、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实施许可管理;管理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对园林苗圃及苗木生产进行行业指导。

  (五)市政工程技术管理科

  负责组织协调城区道路、护岸、桥梁、隧道、排水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拟定市政设施养护标准和维修技术规范,编制城区市政设施维修、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道路管线铺设和处理市政设施管理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负责组织城区防汛、排渍和城区污水外溢整治工作;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的挖掘修复、临时占用及城市排水的许可管理;负责本系统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引进和应用工作。

  (六)市容环卫管理科

  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环卫作业劳动定额和质量考核标准;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创建等大型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环境卫生作业年度计划,组织、检查和考核环卫作业质量和门前“三包”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与建筑渣土清运、城市建(构)筑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以及在城区设置洗车场点实施许可管理;负责组织环卫科研和技术培训工作。

  (七)人事教育科(直属机关党委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城管宣传教育、本系统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其中正科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5名。另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具体组织实施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另行报批。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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