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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荆政发[2005]19号

颁布时间:2005-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

  批转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改革我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提高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与管理水平,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现就改革我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对象和范围

  凡我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具体范围: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环境卫生设施基本履盖的区域)。

  二、计量和计费方式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算。每月每户3元。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小区物业公司按实际产生的垃圾量55元/吨缴纳。

  (二)城市暂住人口按户计算。每户每月3元。

  (三)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计算。由单位按每人每月3元交纳。

  (四)宾馆、学校、各类厂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及服务场(站)、医院按垃圾量计算。

  1、中小学校、幼儿园按垃圾产生量35元/吨缴纳。

  2、医院生活垃圾按垃圾产生量55元/吨缴纳。

  3、大专院校、经营性学校等单位按垃圾产生量55元/吨缴纳。

  (五)商业门店(网点)、餐饮业、娱乐休闲业、邮电(讯)网点、电话书报亭按营业面积计算。

  1、商场、零售超市、美容美发、歌舞厅、桑拿浴池足疗保健、网吧、影剧院、电话亭、书报亭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其它各类门店按面积进行征收。具体标准为:10平方米以下1元/天;10至20平方米2元/天;20至50平方米3元/天;50至100平方米5元/天;100至1000平方米20元/天;1000至2000平方米40元/天;2000至4000平方米50元/天;5000平方米以上60元/天。

  2、从事餐饮服务的酒店、快餐、早点、大排档、夜市、茶楼及摊点等按面积进行征收,具体标准为:10平方米及以下1元/天;10至20平方米2元/天;20至50平方米3元/天;50至100平方米5元/天;100至1000平方米30元/天;1000至2000平方米50元/天;2000至4000平方米80元/天;5000平方米以上100元/天。

  (六)各类市场、摊点、公共交通、出租车辆、公务和私家小汽车、营运非机动车辆按门店(摊位)个数、单车辆数计算。

  1、集贸市场(含水果批发市场)、建材、服装、花鸟、小商品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按市场摊位或门店每个30元/月缴纳。

  2、各类车辆清洗站每个台位50元/月。

  3、出租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公务和私家小汽车每车10元/月。

  4、营运非机动车辆(板车、三轮车)每车5元/月。

  (七)货运、客运车辆及船舶按吨位数或座位数计算。

  1、货运车辆每月5元/吨。

  2、客运车辆每月2元/座。

  3、船舶按产生垃圾量55元/吨缴纳。

  (八)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或开挖面积计算。

  1、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迁、装修)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及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一次性缴纳。

  2、开挖工程按开挖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缴纳。

  (九)其它服务收费标准。

  1、粪便垃圾化粪池清掏每次每立方米150元。

  2、单位灭蚊灭蝇和蚊蝇孳生地施药消毒杀菌每次每平方米0.5元。

  3、委托有偿服务的道路、场地、庭院、广场、桥梁等清扫保洁每月每平方米1元。

  4、公厕收费

  一类公厕(含流动公厕)按0.5元/人每次。

  二类公厕按0.30元/人次。

  三、征收方式

  荆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管理。具体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代收方式进行,受委托方应予以支持。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驻荆机构、武警部队)由收费管理部门直接上门征收或委托环卫经营单位征收。

  (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各类建设项目由规划、建管或市政等部门代收。

  (三)各类交通运输车辆,分别委托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代扣代收。

  (四)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由收费管理部门委托街道或环卫经营单位收取。

  (五)各类商业(店、场)、休闲娱乐行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餐饮业、宾馆、学校、医院、工矿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商户),货客运企业(包括民航、铁路、船运)以及为交通提供服务的场(站)由收费管理部门直接上门征收或委托环卫经营单位征收。

  四、减免及资金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孤寡老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低保对象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减免。不按时缴纳的单位和个人,除补缴所欠费用外,按日加收欠费总额的3‰滞纳金;拒不执行者,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市环卫部门应与委托代收单位及部门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单位及部门可提取3%的手续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由收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拨付使用。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荆州市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荆价房字〔1998〕83号)同时停止执行。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环卫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尽快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建立规范、有序的环卫作业和垃圾处理经营市场。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环卫行业的运行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城市市容市貌得到较大改观。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荆州市物价局

  荆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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