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21号

颁布时间:2005-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现印发施行。

  二○○五年八月六日

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宜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

  第二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保证城市规划决策科学、民主、依法运行,合理配置城市各类资源,促进宜昌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都市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对这些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二) 审议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景观概念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三) 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重大城市规划研究课题和城市规划专项经费预算;

  (四) 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制措施和技术标准;

  (五) 审议市域范围内重要城镇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重要建筑的建设方案;

  (六) 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市规委会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共二十一名委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由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市规委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条 市规委会聘请市内专家组成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就城市规划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规委会秘书长兼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任期与市规委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市规委会下设秘书处,为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

  市规委会秘书处在市规委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名,经市规委会主任批准后聘任。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市规委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由市政府决定。

  第八条 市规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公务员委员实行资格制,由市政府、各区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担任。

  第九条 市规委会组成人员中的非公务员委员,从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社区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中产生:

  (一) 关心本市城市规划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 熟悉本市实际情况,具有宜昌市户籍。

  (三) 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 承认和遵守市规委会章程,保证能够参加市规委会的各项会议。

  第十条 市规委会组成人员中的非公务员委员按下列程序推选:

  (一) 根据市政府决定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非公务员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 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自愿填写推荐表,经所在单位、社区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市规划局;

  (三) 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局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列为市规委会委员候选人;

  (四) 市规划局将市规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经市政府按界别分配原则遴选后,即聘任为市规委会委员;

  (五) 经市政府聘任的市规委会委员在市政府公报及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对宜昌市城市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 参加市规委会的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 参加市规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 对市规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规委会的章程,参与市规委会的活动,执行市规委会的决议;

  (二) 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议、咨询职责;

  (三) 不从事任何有碍城市规划正确决策和施行的活动;

  (四) 维护市规委会的声誉。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委员因健康、工作调动、赴外地定居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违法违纪的,由市政府决定解聘和增补。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非公务员委员在一年内无故缺席市规委会会议二次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聘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议事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 本章程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

  (二) 市规委会专题会议提交审议的事项;

  (三) 修订本章程;

  (四) 市政府责成审议的其他事项。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二次,特殊情况下主任可应急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市规委会专题会议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 审查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 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和乡村规划;

  (三) 审定重大项目选址:

  1、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学校、医院、政府投资工程等);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主、次干道和支路,城市主次干道的地下管网,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

  3、大型工业项目;

  4、城市主要道路、重要节点大型工程建设的设计要求。

  (四) 审定重要项目的建设方案:

  1、十八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2、公园、绿地、雕塑和其他公益性构筑物;

  3、重要公共建筑。

  (五) 审定其它建设项目:

  1、行政事业单位住宅建设工程;

  2、需要调整上层次规划的工程项目;

  3、符合容积率补偿条件的房屋开发项目。

  (六) 审定市规委会全体会议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市规委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城市规划事项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取情况汇报、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分析结论;

  (二) 参会委员对审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三) 会议召集人归纳审议意见并提请委员表决;

  (四) 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议召集人签署。

  第十九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经会议召集人决定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

  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参加讨论、发表意见,向会议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情况,解答委员的提问,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市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市规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凡审议事项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本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规委会秘书处负责做好下列会议工作:

  (一) 提出会议议题报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二) 根据会议召集人的要求安排会议日程;

  (三) 提前二天将会议通知和审议议题有关材料发送给各位委员,通知列席人员准备好会议需要的文件材料和图纸资料;

  (四) 组织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五) 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集中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六) 印制会议纪要并发送到相关委员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所有委员在审议具体议题时,必须明确表明意见。

  市规委会在审议经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时,应充分听取该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是否采纳由市规委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市规委会的会议资料,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交秘书处处理。会议资料载明密级的,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规委会会议资料查询和信息发布,均由秘书处统一处置。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布的,由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市规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报市政府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市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