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5]93号

颁布时间:2005-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林业建设投入的大幅增加和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的全面实施,社会各界投资办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极大地促进了我市林业生产的发展,全市森林资源不断增加,绿化覆盖面不断扩大,城乡生态环境得到很大改善,为生态襄樊、和谐襄樊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是在发展林业生产过程中,我市也存在重建轻管和对森林病虫害重视不够、防控不力等问题,造成了森林病虫害发生种类和发生面积的相应增加,给全市林业建设造成了重大影响,对全市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有效保护造林绿化成果,促进我市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和重要的基础产业。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将直接导致林木生长量和林分质量下降,甚至造成林木大面积死亡,特别是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将会对森林资源造成毁灭性危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对于巩固造林成果,提高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据林业部门调查,近几年来我市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呈连年增长趋势,今年已达到50多万亩,其中以杨树病虫害、马尾松毛虫、萧氏松茎象、栗实象等病虫害发生最为严重,其他病虫害也呈高发态势,已经给我市森林资源造成了重大危害和损失。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按照“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

  二、强化措施,认真搞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一)加强预测预报,增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及时掌握森林病虫害的发生趋势和动态。要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级、省级以及当地测报点的作用,及时对本地主要森林病虫害特别是危险性和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开展调查,在查清种类、分布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及时发布预测预报信息。要进一步完善森林病虫情调查联系报告制度,划定专兼职测报员森林病虫情调查责任区。同时,要进一步改善测报系统,统一和完善测报方法,建立测报信息档案数据库,定期发布森林病虫害测报信息,努力提高测报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突出重点,科学抓好森林病虫害除治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森林病虫害的除治工作。对病虫害发生较为严重的地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依法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根据我市地理环境气候特点、森林植物种类分布状况和森林病虫害发生的实际,当前要重点抓好杨扇舟蛾、杨扇小蛾、天牛、马尾松毛虫、萧氏松茎象、栗实象等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要坚持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法,科学使用化学农药,大力推行生物制剂、仿生制剂等无公害防治技术,提高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比例,保证人畜安全,保护有益生物,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生态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外来有害生物如加拿大一枝黄花、红火蚁等适应能力强,传播速度快,对地方物种和生态系统有极强的破坏性。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办法加强防控,保护地方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安全。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引入渠道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检疫调入物品,严防将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引入我市。二是要及时收集、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和发生动态,积极开展专项调查和普查,加强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三是要制定本辖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要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一旦确认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要立即启动应急实施方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蔓延。

  (四)加强检疫工作,严格控制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森林植物检疫是控制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的有效预防性措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植物检疫条例》,进一步规范检疫执法行为,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逃避检疫、违规检疫等行为。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产地检疫合格证制度和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制度,切实加强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各木材检查机构要认真履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职责,严格执行“两证”(运输证、检疫证)查验制度;各级林业、农业、铁路、交通、民航、邮政、商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技术交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检疫工作,坚决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入、传播和蔓延。

  (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水平。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森林病虫害基础理论和防治应用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杨扇舟蛾、杨扇小蛾、天牛、马尾松毛虫、萧氏松茎象、栗实象等主要森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以及生物制剂、仿生制剂和无公害防治应用技术。同时,要从规范引种管理、抗性品种选育、林分抚育管理、营造混交林等方面加强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现有纯林、低效林进行全面改造,优化林种结构,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系统自我抵御有害生物侵害的能力。要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体制,积极与有关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技术交流与合作,大力引进、推广先进实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防治示范等形式,帮助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掌握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提高防治效果和水平。

  三、加强领导,推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关系林业生产安全,关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大局。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给予大力支持。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建设,积极引进森防专业人才,保障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依法完善森林病虫害防治投入机制,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的“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解决好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问题。属于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三是要认真落实森防“四率”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灾率通常情况下控制在0.36%以下,防治率达到73%以上,监测覆盖率达到83%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89%以上),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落实防治责任,提高防治效果,确保全市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