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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办发[2005]43号

颁布时间:2005-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是指受撤职以上处分的在编人员,适用对象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以及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 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干部受到撤职以上处分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依据处分决定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第五条 受处分人员处分期间的教育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及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及具体工作。

  (一)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指定专人每半年对受处分人员进行走访一次,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

  (二)建立受处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表样附后)。对受处分人员实行建档管理,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专人填写,填写内容包括每半年对受处分人员走访考察情况、联系人的意见及评价、单位干部职工评议情况、单位党组织意见,最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分别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受处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给予开除或第74条予以辞退处理:

  (一)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六)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七)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一次,对未按规定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以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一经发现,立即责成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纠正。对应纠正仍不纠正的,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其中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一) 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的;

  (二)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存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受处分人员职务、工资等待遇的;

  (四)违反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规定确定考核等次的;

  (五)对受处分人员放任不管或失察、失控的;

  (六)未安排受处分人员相应的工作岗位及具体工作的;

  (七)不认真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生效后,本办法第五、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事业单位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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