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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政发[2004]19号

颁布时间:2004-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促进全州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区块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州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认识

  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必然之路,是保护环境、加快建设生态旅游州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以对党、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二、严格规范管理

  (一)严格实行准入制度。设置矿业权必须做到“八符合”和“三严控”,即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安全和环保要求,重要交通干线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规定,省、州政府有偿出让规定,地质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地质文物古迹保护区设置矿业权。在“三严控”区域和机场、港口、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重要河流、堤坝、桥梁桥墩一定距离内,铁路、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设置矿业权,不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审批。在水源区、电网、通讯、输气管道设施区域设置矿业权,要科学论证,明确控制范围,不得破坏水源和电网、通讯、输气管道设施。铁路、高速公路建设的征地搬迁户需要建房开辟屋基以及公路部门修、改、养路需要临时取料,无法避开国道、省道两侧控制范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划定开挖范围内挂牌施工,不得借机开办采石场。

  (二)对矿业权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矿业权人申请先到矿产地县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有关资料,国土资源局要对其资质、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认真审查,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矿业权审批,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列入《附录》矿种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的授予审批发证工作;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附录》所列矿种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授予审批发证工作。不属于本级权限审批发证和延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帮助矿业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不得违规越权审批和矿区范围重叠。

  (三)加强对已取得矿业权人的管理。对已取得矿业权的要坚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保护并重,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防止污染和破坏。禁止采用国家明文禁止的落后技术工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部门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监测,督促矿山企业做好恢复治理保护工作。

  已取得矿业权的矿山未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要采取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形式,达到国家规定的年产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采取签订合同等形式或以招商出让经营权为名,非法出让或转让矿业权。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必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偿授予规定办理延续或闭坑手续,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勘查和开采。

  (四)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坚持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原则。矿业权人申请登记、矿业权流转批准,只能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取得矿业权。各级政府要加强检查督办,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为矿山企业做好土地、林地征用、矿山公路使用及搬迁等工作,维护矿业秩序。

  (五)加强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争取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积极申报地质矿产调查勘查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投入。引导商业性地质勘查投资,扶持鼓励多渠道社会投资进行商业性勘查,提高全州地质勘查程度和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加强后备资源和矿山替代资源建设。

  (六)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市场法则依法对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评审认定,矿业权实行评估、有偿出让和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以协议或行政审批等非市场化的方式出让矿业权。

  三、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一)各级国土、公安、安监、监察、工商、环保、林业、电力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非法勘查、开采、越界开采、边探边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矿山企业拖欠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缴税费由征收机关依法追缴或处罚,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发生。

  (二)对已通知责令停采和关闭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要停批爆炸物品,并对巧立名目违法违规供货的要坚决予以查处;供电企业要依法解除供电合同,停止供电,其他单位不得转供电;国土资源部门、安监部门、工商部门要分别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属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注销或吊销证照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安监部门要送达限期整改或关闭通知书,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为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提供爆炸物品、电力供应和其他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无证开采和非法运销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违规、违纪执法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参与、变相参与办矿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增强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法律意识,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县市政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分级负责工作责任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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