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政办发[2004]65号
颁布时间:2004-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在全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市物价局 2004年5月26日)
为了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04〕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公示的范围: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二)公示形式:市域范围内所有收费主体单位都必须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的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收费窗口、收费大厅)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三)公示的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特殊减免政策应予注明。
(四)公示栏的管理。在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后,如遇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公示栏设立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加强对公示工作的动态管理。
(五)公示栏的制作。公示栏由各收费单位制作,公示栏的规格、格式由各收费单位按照清楚方便、长期置放的要求自行决定。严禁向收费对象摊派制作费用。为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公示栏的内容须由相应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实施步骤
(一)全面清理整顿收费阶段。时间为2004年6月至2004年7月底。主要任务是广泛进行动员和宣传,组织对有关部门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具体实施阶段。按照本方案中的收费公示制度内容,组织全市开展收费公示工作,争取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1月,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收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收费公示制全面落实到位。
三、加强对收费公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该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的收费公示形式和办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保证公示效果。各收费单位要实行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务(物价)科长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确保公示制的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检查,确保各单位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要加大对收费公示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透明度,把政策交给群众,接受广大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