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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4]101号

颁布时间:2004-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深化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襄发[2003]24号)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襄樊政办发[2003]72号)精神,为加快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逐步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按照“以块为主,重心下移,事权下放,强化督察”的指导思想,下放城管事权,市级主要承担指挥、督察、人员调配、资金核拨等职能,区级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二、明晰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1、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检查、监督、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挥跨区域的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1)负责对阶段性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和专项执法活动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协调、人员调度和检查督办。

  (2)负责有关管理标准的制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负责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证件、装备、标志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并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

  2、负责指导、协调、督察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媒体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工作;负责东街(十字街至环城东路)、西街(十字街至陵园路口)、南街、胜利街(十字街至岘山)、檀溪路(陵园路口至轴承厂)、滨江路(一桥至复聪路)、长虹路(环山路至邓城大道)、前进路(人民路至三元路)、中原路(火车站至长虹路)、长征路(解放路至三元路)、大庆路(清河一桥至长虹路)、春园路(清河二桥至华中制药厂)、汉江大道(二桥至鱼梁洲桥)、解放路(炮铺街至一桥涵洞)、火车站广场、人民广场、鼓楼广场、诸葛亮广场、南湖广场等市区主干道、重要区域户外广告、门面招牌、横幅布标及依附于市区桥涵、路灯、公交站台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的核准管理工作。

  (1)负责对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按照管理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督办。

  (2)根据市区户外广告专业规划,明确各主要路段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3、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检查考核和统计信息工作。

  (1)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城管资金计划:一是人头经费;二是办公经费;三是装备经费。拟定每年更新和添置执法装备、设施计划;四是专项执法经费。如拆除违章建筑、整治城市“牛皮癣”等,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执法局对专项经费进行核审,报市政府审批。五是罚没和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交财政专户。所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经费由市财政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划拨,市执法局负责对区执法局核拨。

  (2)关于考核检查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所有管理内容制定标准,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执行标准和规范,根据管理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同时,督促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对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5、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受委托执法的各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法律责任,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引起的行政复议由同级仲裁机关依法受理;两个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法律责任,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引起的行政复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区政府依法受理。

  6、上级交办和其他需要直接办理的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主要职责

  l、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高新技术、汽车产业、鱼梁洲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受市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履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2、负责辖区内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泼乱倒、乱牵乱挂、背街小巷、临街容貌、出店经营、游散摊点、当街洗车、露天夜市、烧烤、飞扬洒漏等管理工作。

  对上述管理工作,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规范要求自行制定具体整治管理办法。

  3、负责市管路段、区域以外的户外广告、门面招牌设置的核准管理工作。市管路段、区域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由各城区、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制定详细规划和具体标准,报市局备案,并具体负责核准工作。

  4、负责对市民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回访和反馈。

  5、负责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工作的分配和日常考勤管理;负责对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工资。

  三、加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事管理

  (一)襄城、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区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高新技术、汽车产业、鱼梁洲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为市执法局派出机构,工作上接受市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双重领导。

  (二)各城区、各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局)领导职数的配备,按市编委核定的职数执行。襄城、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党政正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城区、开发区党委组织考核,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任免,任免前须征求城区、开发区党委意见,意见不统一时,报上级组织部门决定。党政副职由城区、开发区党委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负责考核,由城区、开发区党委任免,任免前须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并备案,任免的干部必须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资格。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党组织建设由城区、开发区党委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任免的干部工资和工作经费按照市直部门预算标准由市财政负担。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由市局任免的城区执法局、开发区执法分局党政正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和协管人员的聘用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

  (四)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所属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四、建立城市管理协调保障机制

  (一)加大城市管理指挥协调力度。成立襄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城管局局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为成员(文件另发)。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指挥协调工作,每半年由市长主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城市管理工作做阶段性总结,研究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具体工作。并由市长或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副市长定期带队对市区市容市貌进行检查评比,新闻媒体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促进市、区两级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同时,把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文明单位、文明城区和五好机关创建评选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保障机制。实行公安保障前移,市公安局安排10—20名公安干警参与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襄阳区可参照执行),以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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