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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颁布时间:2004-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48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宜发[2004]13号)精神,撤销宜昌市建设局,组建宜昌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市建委是主管全市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和城建系统综合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在原市建设局职能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统一协调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的综合性、战略性、政策性研究。负责全市城建系统情况综合,一个口子对省建设主管部门。

  2、负责对城建系统各局拟定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汇总,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共同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付,市建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综合与监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城区园林绿化管理职能交给市城市管理局。

  2、将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职能交给市气象局。

  (三)转变的职责

  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市民、公众和社会负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城乡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拟定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统一协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乡发展的综合性、战略性、政策性研究;负责全市城建系统情况综合,一个口子对省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城建工作,负责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试点,指导文明城镇建设和村镇综合开发建设。

  (三)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负责城市总体规划报批的有关具体衔接工作。

  (四)负责对城建系统各单位拟定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汇总,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共同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付,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综合与监督。

  (五)负责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

  (六)管理和指导全市建筑行业,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管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劳动定额;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七)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审查报批;负责民用建筑的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备案;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负责燃气热力、城市供水的行业管理。

  (九)负责城区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风景园林绿化工作。

  (十)组织协调旧城改造工作;负责房产开发管理以及房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引进及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行业学术团体的工作。

  (十三)组织、管理、指导委属单位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委属单位改革、改制和人事劳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建委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对外联络以及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文书处理、机要保密和信访接待工作;指导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理委机关的固定资产、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

  (二)城市发展项目科

  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的综合性、战略性、政策性研究;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综合调研工作;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报批的有关具体衔接工作;负责城乡建设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报批、下达;负责对城建系统各单位拟定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汇总;负责对委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指导、管理委属单位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城建系统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研究拟定委属单位的体制改革方案;负责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和备案工作;参与拟定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行业规范性文件;负责建设行政执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综合协调城建系统法制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建筑业管理科(挂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报建和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导、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归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建筑劳务市场;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五)勘察设计科技科

  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和培育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的审查;主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指导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登记和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工作;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等科技新成果;负责委属单位节能工作。

  (六)城市建设科

  指导、协调城区燃气热力、自来水行业管理及综合创建工作;参与城区园林绿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负责城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拟定全市房产开发产业政策;负责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核发城区房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参与房产预警系统的编制和房地产信息发布。

  (七)村镇建设科

  负责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的拟定和实施;指导各县(市)及乡镇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审和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小城镇和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县(市)市容环卫、风景园林绿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县(市)供水、燃气、市政行业管理;负责县(市)城镇乡村建设的统计工作。

  (八)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

  负责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的协调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

  (九)财务审计科

  负责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的资金筹措、调度和管理;负责委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重大经济活动和国有资产变更的专项审计;负责委属单位审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科(直属机关党委与其合署办公)

  管理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劳动就业保险、劳动标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行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委属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委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其中正科11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9名。另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以事定编,人随编制走”的原则,原市建设局41名行政编制划转3名到市城市管理局;从市房产管理局划转2名行政编制到市建委。

  (二)在城建系统委局机关逐步推行部分科级干部横向交流、双向选择。由市建委提出竞岗交流方案,经组织、编制、人事部门指导实施。

  (三)根据职能变化情况,相关事业单位的归属调整,另行报批。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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