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农场综合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

鄂办发〔2004〕58号

颁布时间:2004-10-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发[2003]15号),确保我省国有农场综合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税费改革政策

  (一)国有农场在推进农业税费改革中,要在不改变农场国有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建立农业职工承包经营和社会招标承包、租赁经营相结合的农用土地承包制度。农场应按不低于所在市、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标准亩)标准分给农业职工(不含退休职工)责任田,实行承包经营。农场责任田以外的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租赁经营,并优先承包租赁给本场职工。对分给农业职工的责任田,要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对招标承包、租赁经营的土地,要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农场和租赁经营者双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在改革农用土地承包制度中,应适当照顾历史承包关系。

  (二)为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对国有农场农业职工承包的责任田和面向社会招标的租赁田执行不同的负担标准。对农业职工承包的责任田,每亩税费负担不超过100元(不包括共同生产费和筹资筹劳),并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在国有农场的落实,相应降低负担标准。

  租赁田的租赁费(含农业税)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国有农场在确定租赁田招标底价时,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合理减轻农业职工负担。2004年,农业职工种田负担的总体水平,原则上要比改革前下降20%以上。

  (三)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后,农场生产队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严格控制筹资筹劳。国有农场2004年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动义务工不得超过10个,从2005年起统一取消劳动义务工。农场生产队兴办公益事业,确需向农工筹资筹劳的,必须按照“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施,原则上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每个农业人口每年承担的筹资额不得超过15元。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场生产队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场生产队的劳动力。

  (四)国有农场实行农业税费改革后,农业职工的生产费用自理。原由集体承担的共同生产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受益农工承担。易涝地区收取的排涝水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易涝地区具体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农场对农业职工的生产技术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农场在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五)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凡2002年已经与乡镇同步实行了税费改革的国有农场,应继续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办法执行,并享受与乡镇同样的转移支付政策。

  (六)为弥补国有农场因实行税费改革而形成的财力缺口,省财政按照国有农场2002年农业人口统计年报数安排的每人每年40元的转移支付资金应足额拨付到位;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后,各市、县应按照国有农场2003年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基数,相应取消国有农场农业特产税和减少农业税,以至最终取消农业税,市、县财政因此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予以转移支付。

  二、社会职能剥离政策

  (七)国有农场经批准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分局)和检察室(院)的移交,按鄂发[2003]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国有农场人民法庭在这次改革中一并移交市、县人民法院管理。有关人员、资产、经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有农场人民法庭现在职并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凡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省高院备案的,全部移交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现在职的书记员、法警,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任职资格或者具备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移交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农场消化。人员移交的实施,由农场人民法庭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提出名册,经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省高院批准。

  2、国有农场人民法庭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移交人员的编制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调剂解决。

  3、国有农场人民法庭移交市、县人民法院管理后,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

  4、国有农场人民法庭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接收法庭的法院。

  三、已安置的三峡移民待遇政策

  (九)国有农场接收安置的三峡移民,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不作为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十)对国有农场接收安置的三峡移民所承包经营的责任田,继续执行免征税费(不含共同生产费和筹资筹劳)的优惠政策。凡3年免征税费政策没有到期的,期满后继续执行;已到期的,从到期之日起继续执行。国有农场因接收安置三峡移民而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弥补。农场实行招标的租赁田,三峡移民享有农场职工同样的优先租赁经营权。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十一)国有农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劳社部发[2003]15号、鄂政办发[2003]125号和鄂劳社发[2004]68号文件执行。总的原则是:整体进入,全员参保;交纳保险金与发放保险金挂钩;补缴部分可以分步执行,当期必须付清。农业职工参保中,涉及补缴的社保资金以及年度缴纳保险金按企业和农业职工个人分担比例的有关规定,经各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具体意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