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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实行集中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4]35号

颁布时间:2004-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源头治腐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招标投标工作机制,促进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各部门分别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招投标运行体制

  本着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程序规范、集中服务、依法监督”的运作体制,采取市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提供服务的模式,使我市招投标工作实现信息公开化,交易场所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程序化。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是我市唯一的综合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市域范围内各部门、各行业招标交易中心一律停止运作,全市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设施、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通讯工程等)、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交易、卫生材料及医疗器械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都必须在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杜绝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应进而未进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一律无效,并追究相关部门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二、招标投标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承办市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3、负责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备案、统计、上报等工作;

  4、负责对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综合管理;

  5、对应进未进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协调和督查。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的职责:

  1、负责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依法监管;

  2、负责制定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文件、招投标项目的报建申请以及招投标文件的审查、收集、整理、备案。

  3、对本行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5、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本行业招投标交易活动,负责本行业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

  6、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依法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国资局负责。

  (三)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的职责:

  1、负责收集、存储、发布各类招标信息,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

  2、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

  3、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为代表机构或企业开设服务“窗口”提供场所;

  4、管理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物业和维护招投标交易活动现场秩序。

  5、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档案。

  (四)行政监察部门职责:

  市监察局派驻专人在中心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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