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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直有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襄办发[2004]41号

颁布时间:2004-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直有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作为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依据之一。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23日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直有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职责分工的意见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难度大、任务重、涉及面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广泛参与。为了协调各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有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

  会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党员、监察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

  二、市委组织部

  把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政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实施办法》(襄发[1994]18号)和《襄樊市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襄文[2003]19号)。把实行计划生育、带领群众少生快富文明奔小康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关心和培养计划生育干部。

  三、市委宣传部

  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纳入宣传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及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报道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国情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倡导出生性别自然选择,宣传人为选择性别的社会危害。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营造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舆论环境;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农村基层创建文明村、文明户、十星级农户等活动结合起来。禁止出版发表不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书籍和文章。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安排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基建项目及投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网络设施建设资金。

  五、市教育局

  把人口理论教育列入学校教育之中,在初中开展青春期知识讲座,在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教育,培养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人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在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制定具体的措施予以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及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户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缴纳学习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六、市科学技术局

  在各种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活动中,优先向计划生育户提供和培训新技术、提供致富信息。支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科技开发项目。

  七、市公安局

  负责全市人口变动的登记工作,加强户籍管理,做好年度人口统计工作,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应首先查验其婚育证明;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关计划生育的案件。依法打击溺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八、市民政局

  认真贯彻落实《婚姻法》和国务院、省政府颁发的婚姻管理法规和规章,指导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禁止早婚;依法查处违法婚姻;认真贯彻《收养法》,防止借收养和送养子女之机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时查处非法收养行为。积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事业,做好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者的社会救济工作,对生活有困难的计划生育户予以适当的社会救助,做好无子女老人的供养工作。

  九、市司法局

  指导、督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中,积极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计划。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律师等法律工作机构,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十、市财政局

  负责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投入的要求,及时合理地安排本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及有关专项经费;督促、检查市区财政机关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安排落实情况,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与检查,负责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及事业费分配办法。积极支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十一、市人事局、市编办

  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干部的管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在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晋级、调资、评定职称时,严格把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关。对进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公务员,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及其他人员要严格把关。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实施表彰奖励,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干部、职工,按规定处理。

  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积极推进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负责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就业、社会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探索在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包括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在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抓好企业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发放3500元奖金规定的落实,监督、指导基层劳动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时,首先查验当事人的婚育证明。

  十三、市建设委员会

  督促各级建设部门在审批外来建筑队施工许可证明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格把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关;协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建筑施工人员的查处工作。

  十四、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

  在安排农业项目、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倾斜;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力度,适当安排适合妇女参与的项目,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经济,增强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十五、市卫生局

  指导城区医疗保健单位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节育技术指导、技术人员考核培训工作;会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生育保健、优生优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做好婚前检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工作,努力降低新生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和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的鉴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18号省长令等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医生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建立和完善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医生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做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节育证明等违法行为。及时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沟通信息。

  十六、市广播电视局

  指导广播、电视等所属新闻媒体宣传人口形势、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人口理论、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节目。积极报道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动态,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

  十七、市统计局

  组织和实施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调查,建立出生人口性别结构情况通报制度。

  十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监督、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证照时,严格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优先为计划生育户办理营业执照,鼓励计划生育户经商致富;指导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在评选先进个体户时,把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个体工商户。

  十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在安排资金和项目时,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倾斜;在确定扶贫对象时,有计划、有重点地优先扶持计划生育贫困户,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在选择项目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树立并大力宣传贫困地区“少生快富奔小康”典型。

  二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属市场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市场摊位租赁手续时,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

  二十一、市房管局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房屋出租、转让、买卖等有关证件手续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物业公司协助、配合当地社区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交通局

  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运证》等有关证件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把好计划生育关,对核准营运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

  二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严厉打击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中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市总工会

  教育广大职工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认真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指导各级工会督促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时,严把计划生育关,关心下岗职工生活和计划生育状况,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五、团市委

  发挥基层团组织作用,把“希望工程”与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结合起来实施。积极宣传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知识,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带头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把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作为评选先进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的必备条件。

  二十六、市妇联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鼓励基层妇女干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动员广大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把开展“双学双比”、“巾帼扶贫行动”、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实施“春蕾计划”与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结合起来。指导各级妇联在组织评先时,严把计划生育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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