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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91号

颁布时间:2004-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组织拟定了《湖北省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湖北省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04年6月20日)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好金融部门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金融部门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省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增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责任感

  (一)各级金融部门要把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牢固树立经济、金融“一盘棋”的大局意识,进一步强化经济兴、金融活的观念,紧密联系本部门实际,围绕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各级金融部门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县域经济的现状和实际,在提供金融服务上,特别是在信贷审批上,不唯“成分”、不论“大小”,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有发展前景的,都要积极支持。

  (三)要正确处理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正确认识金融业具有高风险的客观性,不把贷款业务“零风险”作为目标进行考核,坚持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努力形成经济金融双活双赢的良好局面。

  二、增加总量,优化结构,不断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2004年全省金融机构力争对县域经济信贷增长率达到10%以上。县域金融机构组织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县域金融机构收回的存量贷款,要用于当地周转使用。各金融机构在确保总量增长的前提下,对不同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可实行差别增长率,但最低不得低于8%.

  (五)加大对优质信用地区的信贷倾斜。各金融机构对2003年“最佳金融信用县(市)”的资金需求,要优先安排信贷计划,优先调剂信贷资金,优先报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优先核销呆坏帐,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和低风险贷款业务权限,切实增加信贷投入总量,“最佳金融信用县(市)”新增存款的60%以上要用于当地,确保年信贷增长率达到15%以上。

  (六)各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还本付息的县域企业,特别是对为大中型企业配套型、科技型、再就业型、出口创汇型的中小、民营企业,要及时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要根据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分暂行标准》,制定分门别类的、符合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实际的信用评级、授信管理制度,努力改进金融服务方法和手段。

  (七)加大对县域优势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大力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对“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企业,要在扶优扶强上下功夫,发展特色农业、市场农业、农业基础工程,培育支柱工业企业,延伸支柱产业链,拓展优质信贷客户群,拓宽城乡消费市场。

  (八)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在为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提供开户、结算、现金等服务的同时,积极寻找优质客源,及时为其提供信贷服务,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有机结合,从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

  (九)积极支持出口创汇企业拓展业务。要灵活运用外汇管理政策,推行进口付汇核销核报系统,进一步放宽和减少非贸易售付汇的审批环节,充分利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方式,支持出口创汇企业的发展,对出口创汇企业因出口退税延迟形成资金困难的,银行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例可适当高于70%.

  三、拓宽渠道,改进方式,不断创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手段

  (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保留适当的县域经营机构,改进资金管理办法,调整系统内资金上存利率,降低基层银行资金上存的比例;同时,扩大贷款营销,使资金更多地用于县域。

  (十一)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县域拓展业务。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向县域经济延伸服务,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

  (十二)政策性银行要探索服务县域经济的新方式。国家开发银行要从20个扩权县(市)入手进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试点;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履行政策性职能,加大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力度,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十三)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县域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消化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继续推广小额农户贷款,扩大贷款覆盖面,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同时,积极探索大额农贷的发放,运用农户联保贷款方式,支持农村经济大户的发展和特色农产品带建设,搞好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

  (十四)根据县域外经外贸的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外向型经济发展较快的经济区域设立外汇管理支局,适当扩大对外汇管理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授权。

  (十五)创新信贷方式,灵活掌握贷款条件。对资信状况良好、确有还款能力、与银行有长期稳定关系的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对可提供足值、有效最高额抵押的企业,可以采取循环贷款办法,实行“随借随贷、随收随还、循环使用”;积极探索开办股权、应收帐款、品牌、专利权、人寿保单为质押品的质押贷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或有经济关联度的中小企业,按自愿、互利原则办理联保、互保贷款;要突破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范围,推出一系列贷款与投融资的综合服务产品,为企业提供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理财、咨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服务品种,提升服务层次。

  (十六)各金融机构对暂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县域中小、民营企业,可以试行预授信制度。即企业在授信条件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银行可先行介入,跟踪提供有关服务,待企业相关指标达到银行授信条件时,银行贷款及时跟进,扶助企业发展。

  四、完善制度,改进办法,进一步提高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效率

  (十七)完善信贷授权授信制度。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县域经济的实际和县域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县域金融机构信贷等级,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特别是流动资金收回再贷审批权,省级分行要下放到基层行。

  (十八)健全信贷约束与激励机制。在贷款考核中,既要考核存量不良贷款的比例,也要考核增量优良贷款的比例,既要对因主观原因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人员追究责任,也要对贷款放得出、收得回的人员给予奖励,做到约束与激励并重,权利与责任对等。合理划分贷款责任,注意区别人为失误与客观变化所形成的风险责任,对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信贷风险,原则上不应追究信贷人员的责任。

  (十九)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快贷款审批速度。流动资金贷款,从企业申报之日起,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技术改造贷款要在90天内完成审批;新上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要在150天内完成审批;对重点出口企业因出国考察、洽谈、招商等拓展业务的用汇,实行按需申购、实报实销的事后审核办法,在回国后15日内直接到银行办理核销。

  五、加强引导,整体推进,把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各级人民银行要把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信用环境建设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各金融机构特别是人民银行要积极参与地方信用环境专项治理活动,为建设A级金融信用市(州)、最佳金融信用县(市)作出努力,为增加信贷投入创造条件。

  (二十二)建立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评价制度。各级人民银行每年要组织一次对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情况的全面评估,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并实行通报制度,以全面推动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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