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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4]109号

颁布时间:2004-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畜牧局《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

  (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畜牧局)

  2004年12月22日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动物防疫管理体制,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高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湖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乡镇动物防疫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4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关系到农民增收,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执政为民理念的落实。实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是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畜产品安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对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搞好配合

  根据鄂政办发[2004]144号文件精神,我市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工作,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开搞活经营性职能,分离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的要求,建立机构设置合理、执法监督有力、防检队伍精干、服务管理规范、诊疗市场活跃的动物防疫体系,形成以“县为基础、强化监督、防检统一、治疗放开”的动物防疫管理体制。为此,各级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搞好配合,共同做好改革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确保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落实等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协助畜牧部门完成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考录聘用和管理工作。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具有社会群体的强制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行为,要将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经费、动物防疫专项经费(疫情监测、防疫物资、扑杀补贴、协防员补助等)足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动物防疫事业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和畜牧部门做好原畜牧兽医站和新成立的动物防疫机构职工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等落实工作。畜牧部门负责配合编制、人事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员的考录聘用和管理;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协防员(其职数按照平原地区每1000户或丘陵、山区每800户配1名防疫员设置)的聘用和管理;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的计划,培训防检人员,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做好动物检疫人员聘用及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市场监督等工作;负责对基层动物防疫行业从业管理。为便于协调工作,各县(市)、区防检机构可合署办公。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协防员聘用和协防员补助、扑杀补贴、免疫死亡补偿等经费的落实。

  三、加强检查,抓好落实

  各地要对乡镇动物防疫机构的改革工作加大检查督办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我市畜牧业生产健康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全市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工作力争在2005年1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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