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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代办服务“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07号

颁布时间:2005-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中共宜昌市委常委会整改方案》(宜发〔2005〕14号)和《中共宜昌市人民政府党组整改方案》(宜府党组〔2005〕6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全面优化宜昌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代办服务“绿色通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代办服务“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投资代办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一、代办服务范围

  凡在我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要项目,均可纳入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代办“绿色通道”,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代办所涉及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二、代办服务内容

  (一)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向申办人企业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共同研究投资项目所适用的相关政策。

  (二)手续办理准备服务。就设立、开办企业或投资项目所需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制定具体项目代办方案,协助申办人准备项目审批的相关材料。

  (三)行政审批事项代办服务。由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涉及应由本部门审批的各种手续,以及与本部门审批业务相关的前置审批手续。需要进行联合审批以及特事特办的事项,代办人员可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联合会办。

  (四)上报事项联系办理服务。对需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代办人员要做好联系工作,如服务对象或上级部门有具体要求,可陪同办理。

  (五)常规事项主动联系服务。代办人员定期走访服务企业,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

  三、代办服务方式

  通过设立代办服务处、成立代办服务组、明确代办服务员,实施代办服务工作。

  (一)代办服务处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审批大厅,实行专人负责

  (二)根据投资项目类型,分别成立四个代办服务组:

  1、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代办组:

  代办责任窗口: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单位窗口。

  2、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代办组:

  代办责任窗口:市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单位窗口。

  3、项目立项代办组:

  代办责任窗口: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及项目涉及的其他单位窗口。

  4、施工建设代办组:

  代办责任窗口:市建委、规划局、消防支队、人防办、气象局及项目涉及的其他单位窗口。

  代办服务组成员由各单位窗口负责人组成,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备案。代办项目如涉及责任窗口以外的单位,代办服务处将根据项目类型及时调整充实代办服务组成员。

  四、代办服务程序

  (一)项目受理。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提出代办服务申请,代办服务处受理后,根据其类型的不同,分别送市发改委、工商局、商务局窗口确认。确认后向服务对象发放代办服务卡,确定代办服务要求和内容,填写代办服务登记表、实行登记管理、跟踪服务。

  (二)任务分解。代办服务处受理代办项目后,1个工作日内召开窗口负责人或代办责任人会议,根据项目性质明确代办分工。受理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召开项目审批联系会,窗口负责人或代办责任人将项目审批需提交的基础性材料清单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三)分头办理。申办人按要求提交申办材料后,代办服务处组织统一受理,各代办责任人按要求分头办理,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应在各审批部门承诺时限内尽快完成。审批手续办结后,各代办责任人应及时将结果通知申办人,需按法律法规要求缴纳费用的,申办人到各单位窗口缴纳规定费用后,领取相应手续和证照。

  五、代办服务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代办工作。各审批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代办服务“绿色通道”工作的实施,各部门窗口要明确专人承办代办业务,要确保代办人员的时间,为代办人员提供各项便利条件。凡列入代办的审批事项,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快速办结。严格实行“一站式”服务,坚决杜绝服务对象部门、窗口“两头跑”的现象。

  (二)全力做好代办服务。各窗口代办人员要全面掌握服务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项目的工作进展,全程负责代办项目的审批事项,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处理、报告项目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坚持依法代办。

  (三)健全奖惩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要加强对代办人员工作业绩和审批部门服务效果的考核。对代办项目多、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投资者满意的代办人员或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以服务为名捞取个人好处、吃拿卡要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以及因敷衍塞责影响项目进度、服务过错导致项目流产的人员和单位,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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