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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 [2004] 107号

颁布时间:2004-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第233号令和鄂政办电[2004]138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具体体现,是财政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当前,一些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利用“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财政非税收入大量“体外循环”,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和财政非税收入的有效增长。因此,各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认真落实“非转经”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

  市财政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结合编制和实施部门预算,认真审核各单位“非转经”资产使用及收入情况,合理编制征收计划,科学分配征收任务,据实列入部门预算。“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的4—6%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占用费按其租金收入的20—30%征收。各单位要严格履行“非转经”资产申报、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审核和报告制度。努力完善“非转经”资产会计核算机制。在对外投资、内部经营、出租出借及其他“非转经”活动中,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风险控制,杜绝暗箱操作、损公肥私及跑、冒、滴、漏等行为,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三、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征管力度

  各单位要努力提高“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入库率,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收入任务,及时足额定点缴纳入库。对拖欠“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催收通知单,30日内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对超过3个月或拒不缴纳的,故意隐瞒、少报“非转经”资产收入的,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直接从该单位预算经费中扣抵或从预算外资金专户中划转,并扣拨当年相应的部门预算支出指标;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财政部门可停拨单位经费。市财政部门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收入纳入年度量化考核目标;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征和免征;要加强“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收入的使用管理,严禁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征管氛围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的基础上,积极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和“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有关政策规定,全力支持财政部门做好“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管工作。市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计提、缴纳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征管情况,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共同促进“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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