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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4]52号

颁布时间:2004-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5年度全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5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对上述提前退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4年11月底开始至2005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由军队大军区级单位士官管理办公室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2005年春季转业士官计划,实行集中交接。各地接收安置的具体时间由省安置办另行通知。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原则上于2005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役士兵安全返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与有关部队密切配合,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上来;要鼓励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遵纪守法,始终保持和发扬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要求,服从国家改革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精心组织退役士兵中转接待,采取多种形式热情欢迎、周到接待返乡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与部队军交运输部门、送兵干部密切配合,周密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认真做好途经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的接待和运送等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爱护人民子弟兵,帮助他们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确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5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坚持安置原则。2005年,对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介绍回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采取安排工作、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统筹安置计划由省政府下达。其他需要社会统筹安排的对象,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单位纳入安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

  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省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和使用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业特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帮助。

  (二)严肃安置纪律。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未经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市(州)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以及未经省安置办与军队大军区级单位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完善安置政策。各地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用人单位按统筹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实际困难的,根据《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997]129号)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地对符合转业安置条件但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安置去向可适当放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优先安置转业士官、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因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发[2001]31号文件规定,由接收单位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指导等服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要纳入各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对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安置本系统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本人可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到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备案,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退役士兵安置的执法主体,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退役士兵的落户手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中转过程中 的卫生防疫工作,确役士兵安全返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安置工作进度快,任务完成好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安置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甚至出现不稳定现象的,要严肃批评;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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