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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周转金回收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5]1号

颁布时间:2005-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周转金回收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财政周转金回收管理的若干意见(市财政局 2004年11月18日)

  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就我市财政周转金的回收、使用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核实借款,摸清家底。

  指定专人对已投放的财政周转金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借款单位,计算借款本息。

  (二)划分等级,评定质量。

  对已清理、核对清楚的借款单位进行分类,确定“良好”、“一般”、“较差”三个财政债权等级(行政事业单位除外)。“良好”是指借款单位有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在90%以下,且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一般”是指借款单位的资产负债率超过90%以上,能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基本持平或微利:“较差”是指借款单位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以上,企业已宣告破产、倒闭,厂垮人散或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职工三个月或半年以上未发放工资。

  (三)确认债权,分类处理。

  对已划分等级的借款单位,重新确认其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被列入“较差”类的,分单位专题报告,予以研究确认。

  二、分类认定程序凡被列入“较差”类的财政债权单位的债权,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认。

  (一)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财政对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进行追偿后,不能全部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无力偿还债务,财政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单位进行追偿后,不能全部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财政对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进行追偿后,不能全部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单位投资项目属政府投资行为,用于城市建设或城市公益性事业,且借款单位无还款资金来源,财政根本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申报资料:

  1、沉淀呆滞资金核销报告,内容包括列入“较差”类借款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形成呆帐的主要原因和核销理由。

  2、借款及担保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

  3、属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类的,提供借款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相关证明。

  4、属于直接注销、吊销类的借款单位,提供同级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5、属于政府投资类的,提供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批示及项目检查验收报告。

  三、回收处置措施对通过清理、核实、分类并确认以后的财政周转金债权,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属于“良好”类的,与借款单位签订财政周转金本息分期还款协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凡协议两年以内全额归还财政借款本息,且办理了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的,2003年12月31日前累计欠交的资金占用费可享受10%—20%的减免优惠。

  (二)属于“一般”类且借款单位短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与借款单位协商签订财政周转金本息分期还款协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办理转贷合同的同时,要完善资产担保、抵押手续。凡与债务人协议3年以内全额归还财政周转金本息,且又完善了资产担保、抵押手续的,可减免30%至50%资金占用费,借款单位在还款期内剩余债务暂不计息,相关减免手续待债务人履行还款计划后予以办理。

  (三)属于“较差”类的,视不同情况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已宣告破产、倒闭、厂垮人散的借款单位,因无债务承担主体,该类陈欠周转金本息可全额豁免;

  2、资产负债率在100%至120%之间,生产经营运转正常,有发展前景的借款单位,在同借款单位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办理转贷手续,完善担保措施的基础上,对累欠的资金占用费可全额豁免,借款单位在还款期内剩余债务暂不计息。

  3、资产负债率超过120%以上,运转不正常,严重亏损的借款单位,可按所欠本金不低于60%的借款金额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同时办理转贷合同,完善资产抵押、担保措施,全额豁免累欠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单位在还款期内剩余债务暂不计息,剩余40%本金部分待还款结束后再办理核销手续。

  (四)已改制完毕的市级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以市财政局批复该企业评估日到改制挂牌日期间审计调整后最终负资产数为依据,先由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买断职工身份后的结余资金来弥补负资产,弥补不足部分可用该企业累计欠交的市级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和本金冲抵。需要冲减的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和本金应报市政府审批后,统一下达减免手续,余额部分按“较差”类一至三项措施予以处置。

  (五)财政周转金用于城市建设或公益性事业,且借款无法回收的,按上述“较差”类第一项予以处置。

  (六)在清理核对财政周转金过程中,对借款单位概不认账、拒签转贷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冲减财政周转金本息的财政周转金,可通过诉讼程序回收。

  (七)本若干意见不适用于财政间隙资金和其他非周转金性质的有偿使用资金借款。

  三、奖惩办法

  (一)为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对财政周转金的清收盘活工作,对收款单位和收贷人员以及参与收贷人按实际收贷数量和借款的不同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下述所指贷款均为财政发放的陈欠财政周转金本息)。即:收回10年以前的借款本息,按10%提取业务费;收回8年以前的借款本息,按8%提取业务费;收回5年以前的借款本息,按5%提取业务费;收回3年以前的借款本息,按3%提取业务费。

  (二)提取业务费的管理使用办法:

  1、将提取业务费的40%设为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对负责清收财政周转金有功人员和未享受过任何优惠政策的借款单位法人、财务负责人的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2、提取业务费的20%用于清欠、回收财政周转金过程中开支的交通费、业务招待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支出;

  3、提取业务费的20%直接用于弥补业务费;

  4、剩余20%可列为风险基金,用于核销借出资金呆坏帐损失。

  (三)回收的陈欠财政周转金本金及利息统一设立专户,在确保资金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经审批后,投放到科技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重大财源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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