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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5]13号

颁布时间:2005-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区各参保单位: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施该项制度,切实解决了患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问题,有力支持了国有企业改制,维护了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完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后,由市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原则上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有条件的也可由用人单位缴纳,或者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分担缴纳。

  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万元(不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报销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改制(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含内退),因企业改制(破产)中断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自本结算年度(2004年7月)起,由个人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缴足十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2004年7月至2004年12月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管理,缴足后,从2004年7月1日起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自本结算年度(2004年7月)起,因企业改制(破产)中断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其他参保人员,从中断之日起按原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将所欠的大额医疗补助费补缴至2004年12月,补齐后,从2004年7月1日开始,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2005年元月1日后改制(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含内退)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由个人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缴足十年,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管理,职工自费用缴足之日起,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五、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各参保人员和缴费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否则,按国务院、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以前本市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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