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伪印章更换和信息采集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印章安全管理,进一步推动全市防伪印章的更换和印章信息的采集工作,保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有效预防和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的精神,现将防伪印章更换和信息采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伪印章更换和信息采集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外地驻黄机构的行政、财务、发票、合同和负责人(法人)印章,必须经公安机关统一审核、更换为符合规定标准的防伪印章,并采集防伪印章信息,其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规定标准的印章,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可只采集印章信息。

  二、防伪印章更换和信息采集程序

  (一)上述范围内的持章单位在2005年12月31日前,持本单位印章、单位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辖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科)办理防伪印章更换审批手续,其中,对经辖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科)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的印章,由公安机关直接采集印章信息。

  (二)经审核需更换印章的单位凭公安机关审批文件,到各辖区指定刻制点刻制防伪印章,公安机关采集防伪印章信息。

  (三)换章单位领取防伪印章,同时向辖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科)上缴旧印章。

  (四)市公安局统一组织旧印章销毁,政府部门旧印章统一交由同级政府办公室封存。

  三、工作要求

  (一)在审批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各辖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科)办理防伪印章更换审批手续,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各辖区指定刻制点在收到换章单位持有的公安机关防伪印章更换审批文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印章的刻制,并及时交付换章单位。

  (三)指定印章刻制点对换章单位更换防伪印章的收费标准和公安机关对采取印章、制发印章防伪识别管理IC卡的收费标准,均必须严格按照黄石市物价局《关于光敏新型防伪印章制作及IC卡制作最高限价的批复》(黄价轻发[2003]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辖区公安机关及指定印章刻制点必须将此收费标准公开张贴,接受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

  (四)在2005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印章。市公安局要加强防伪印章更换和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好宣传和监管。各级国税、地税、工商、质监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防伪印章更换和信息采集工作,对印章用户进行宣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