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黄冈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 [2004] 54号

颁布时间:2004-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城、黄州、蕲春、武穴四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营农场管理公司关于《黄冈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黄冈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营农场管理公司

(2004年4月28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和《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农垦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范围和对象

  按照“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应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农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按照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按照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办法参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农场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农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已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与缴纳

  (一)参保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以其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纳基数,超过300%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7%,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三)农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以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可在100%—300%之间选择(最低不低于社平工资60%)。单位的缴费基数,以2002年度农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测算缴费总额,核定的缴费总额五年内不作变动,并与土地耕作面积挂钩。如果农场将土地进行有偿转让时,应将其收入按一定的比例用于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农工个人缴费实行与土地面积挂钩,由农场按季或按收获季节统一代收代缴。农场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不能视为增加农场职工的负担。缴费比例与非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一致。

  (四)农垦企业综合改革结束后新办的各类企业和未参保的职工,一律按扩面(新参保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已经实行撤场建区、乡、镇的农垦企业,改制后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

  (六)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拖延和拒缴。凡无故拖延和拒缴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间为1996年元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1996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以2002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职工平均补缴基数应控制在80%左右。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按2002年当地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一律以货币方式补缴,不得以有价证券、土地、房屋抵缴。不能一次性足额补缴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参保职工的补缴办法,按照11%的个人帐户规模补缴,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折算成工资基数,一律记入缴费当年;不得分年记录。

  (四)2003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职工退休条件审核和待遇的计发

  (一)参保前已退休的职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其退休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退休条件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农场实际的发放标准和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进行核定。 其平均养老金水平不超过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80%.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龄补贴和调剂金三个部分组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20元;工龄补贴为1年工龄1元;调剂金=2002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工龄×0.2%.

  (二)实行统帐结合前(1996年元月1日前)参加工作,参保后(2003年7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1、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新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计发。

  2、从事农业生产的新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组成,其计发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其具体计发办法为: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0.6×1.2%×1995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月综合性补贴按当地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综合性补贴标准的50%比例确定。

  (三)实行统帐结合后(1996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退休后,其基础养老金应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发;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退休后,其基础养老金应以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发。

  (四)参保职工统帐结合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两个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统帐结合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一次性结清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六)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保后 ,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

  五、严格界定职工身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核已退休人员享受待遇的资格和在职职工身份及连续工龄。

  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件大事,它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市已成立专门机构,相关县(市、区)要成立工作专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各农垦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参保方案的制订,缴费基数的核定及基金征缴等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和处理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的进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