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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荆政发[2004]35号

颁布时间:2004-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全省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决定》对严格土地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历史责任。

  二、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非农建设用地一律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擅自修改。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规划区范围外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北省规定的标准。

  (四)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坚持征地补偿的法定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最低年产值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中上限倍数计算补偿安置费,不得以包干的办法压低补偿标准,更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凡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用地手续办理不到位的,不得动工建设。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形式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四、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

  (一)大力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全部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禁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企业资产“捆绑”在一起,由各行业部门或中介机构以协议方式交易后,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严禁以企业改制、司法裁决以及“招商引资”为由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严禁私下交易、对手交易、场外交易土地的行为。

  (二)严格土地收益征缴政策。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出租门面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耕地开垦费等必须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今后,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收益,严禁截留、挪用、坐支土地收益。

  五、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一)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闲置的土地,要严格依法处理。

  (二)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控制指标,其中,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在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对1999年1月1日到2004年10月21日《决定》发布之日止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未主动自查自纠或者顶风违法违规的,以及《决定》下发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各地在查处土地违法大案要案过程中,国土、监察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既查处违法案件,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健全土地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明确各级政府土地管理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要把保护基本农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对各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监察局按照《决定》的要求,制定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严格的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三)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各地要对过去制定的有关用地优惠政策性文件、下放审批权限的文件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和《决定》不符的要立即废止。禁止未批先用、边批边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拆分审批等现象发生。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土地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协调。所有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前,规划部门不得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对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司法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权属。银行、资产公司、拍卖行等需处置的土地必须交由国土资源部门公开出让。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并于今年12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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