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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教育厅、扶贫办关于2004年秋季外派海员招生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26号

颁布时间:2004-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教育厅、扶贫办制订的《2004年秋季外派海员招生培训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2004年秋季外派海员招生培训工作计划

  (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员外派工作的意见》精神,我省从今年起在部分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进行外派海员选拔培训工作,用3到5年的时间在全省建成一批外派海员基地县(市)。为使这项“富民工程”尽快启动,经省商务厅、教育厅、扶贫办共同研究,对2004年秋季招生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计划:

  一、招生计划

  2004年秋季,全省招收560人参加外派海员培训;从2005年起,逐步扩大招生规模,确保到2007年累计招生培训5000人以上。

  二、招生范围

  在全省确立一批海员输出生源基地县(市),参加培训的学员均从生源基地县(市)招收。第一批生源基地县(市)为:十堰市的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县、房县、丹江口市,黄冈市的红安县、麻城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共12个县(市)。待取得经验后,再向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扩展。

  三、计划分解

  今年的招生计划分别分解到十堰、黄冈的12个生源基地县(市)和具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外派海员经营公司,各有关方面要共同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完成(分配方案见附表1、2、3)。

  四、实施办法

  1、外派海员经营公司按承担的招生计划到各生源基地县(市)招收符合条件的学员,实行“订单式培训”,即外派海员经营公司与招选上的学员签订培训外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联系好省内相应的教育培训机构,将学员送往培训。

  2、各生源基地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配合外派海员经营公司做好招生的组织工作,及时收集并提供生源情况和资料,组织适当数量、符合要求的人员供外派海员经营公司挑选,经挑选录用的学员按规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和划转关系的,要及时给予办理。

  3、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妥善安排学员的学习、生活事宜,确保学员安心学习,提高学员的一次性合格率,尽力降低学员的培训成本。

  五、培训经费

  学员参加培训的费用(含上船实习费)一般由学员自行承担。对部分家境困难的学员,在生源基地县(市)政府建立担保资金后,由银行提供一定数额的贷款,贷款利息由“湖北省外派海员促进专项资金”给予贴息。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外派海员劳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研究制定。

  六、时间要求

  此计划下达后,各外派海员经营公司即前往生源基地县(市)开展招生工作,10月底前完成招生。各生源基地县(市)按此时间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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