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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5]102号

颁布时间:2005-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市低保制度自1997年建立实施以来,救助力度逐年加大,救助措施逐步完善,社会效益十分显著。由于物价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市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不能完全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为此,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2月起,将市区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人平150元/月,提高到170元/月。提高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实行的7:3的支付比例共同负担,即市财政负担70%,区财政负担30%。

  二、襄阳区维持原襄阳县体制不变,暂与其他县(市)一样对待。

  三、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结合本地实际,从2005年12月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7%左右的水平,适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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