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04]71号
颁布时间:2004-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艾滋病防治工作,确定了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4月15日,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19号)。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查、防、救、治”四大任务的要求,对照分解任务,逐条细化,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确定的主要工作分解意见
二○○四年六月一日
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确定的主要工作分解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19号)要求,现将各地、各部门防治艾滋病主要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防治责任
1、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建立工作月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年中组织检查督办,年底组织检查考核,经常进行不定期抽查。(此项工作由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强化防治措施,遏制艾滋病疫情蔓延
(一)积极救治病人
2、市、县成立抗病毒治疗技术指导组,确定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并按照轻症病人分散随诊,上门服务,重症病人入住定点医院治疗的办法,为艾滋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服务。定期派员下乡进行巡回技术指导和随访病人,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副反应。对尚未发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费发放抗机会性感染的预防药物。实施中医药关怀治疗项目。(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二)阻断母婴传播
3、对孕妇实行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对抗体阳性者建议终止妊娠,不愿终止妊娠者免费发放药物进行预防,并对孕产妇宣传预防母婴传播知识。(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人口与计生委具体负责)
(三)切断医源性传播
4、仙桃、潜江和天门三市完成本地血站建设。(此项工作由相关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省卫生厅负责监督和指导)
5、加强血液检测,确保临床用血的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到100%.(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具体负责)
6、组织开展血液和血液生物制品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局具体负责)
7、全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和输血器;在疫情严重的地区强制推广使用自毁型注射器。加强对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毁型、消毒、回收和销毁的监管,加强对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的消毒管理,防止医源性传播。(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
(四)依法加强感染者的管理
8、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建立档案,加强日常管理,每月随访一次。(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具体负责)
9、依法追究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的责任。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司法厅具体负责)
(五)加强疫情监测
10、摸清高危人群底数和分布情况,2004年完成20万人的主动检测任务。(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具体负责)
11、在2004年6月底以前,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性病门诊、结核病门诊、产科门诊、重点乡(镇)卫生院建立自愿咨询检测点,从7月起,全省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具体负责)
12、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艾滋病疫情,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疫情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具体负责)
13、对监管场所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和性病患者全部实施检测。(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公安厅和司法厅具体负责)
(六)开展危险行为干预
14、加大对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具体负责)
15、在48个疫情较重市、县实施娱乐场所100%安全套使用项目。在公共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宣传品;对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教育;在娱乐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并建立安全套市场营销机制。(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计生委、文化厅、工商局、旅游局等部门具体负责)
16、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此项工作由省人口与计生委具体负责)
17、在汉川市开展清洁针具交换等方面的试点,探索吸毒人员行为干预措施和方法。(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孝感市政府具体负责)
三、落实救助政策,实施社会关爱
18、将农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困难家庭纳入全省农村特困人口救助范围,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特困人员生活救助及医疗救助政策。将城市贫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家庭纳入低保范围,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补助及医疗政策;死亡的艾滋病患者由当地政府负责安葬。鼓励亲属和社会收养或寄养艾滋孤儿,无人领养或收养的艾滋孤儿入住公立福利机构。对收养或寄养艾滋孤儿的家庭,政府按入住公立福利机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将艾滋孤老列入五保对象,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此项工作由省民政厅具体负责)
19、将艾滋病疫情特别严重的14个贫困村,纳入省政府重点扶持贫困村的范围,扶持其发展特色经济,改善交通、饮水条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此项工作由省扶贫办具体负责)
20、对经输血感染的艾滋病患者,由所在县(市)政府建立专项救助基金,实行定向救助。(此项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21、对农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除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2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可放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其费用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范围。(此项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
23、对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物费用给予适当减免。(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24、免除艾滋病患者子女、艾滋孤儿及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和课本费,对符合高中、普通高校入学条件者,实行统一建档,跟踪救助,资助其完成学业。(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
25、对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由乡(镇)政府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支持其开展生产自救。对返乡接受预防和治疗服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由乡(镇)政府提供就业机会。在疫情较严重的地区,组织村民建立艾滋病互助小组,对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帮扶。(此项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治能力
26、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和温馨家园建设,贴近病人,积极开展预防、治疗和关怀服务。(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具体负责)
27、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成立艾滋病防治专业科室,建立一支防治骨干队伍。(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和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28、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各级党校要开设防治艾滋病健康教育和无偿献血知识讲座。对所有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省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29、对基层直接与艾滋病患者接触的医务人员,发放特殊津贴。(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具体负责)
30、充分发挥我省中医药优势,认真总结各地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经验,组织专家探索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方法。组织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艾滋病防治科研。(此项工作由省科技厅、卫生厅具体负责)
31、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技术、资金支持,不断提高我省艾滋病防治水平。(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具体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治知识
32、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党和政府的防治政策和措施,宣传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爱,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新闻宣传单位要把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为工作重点之一,开辟专栏,开展经常性宣传。(此项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具体负责)
33、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宣传资料和光盘,广泛发放。(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教育厅具体负责)
34、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
35、在公共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专栏,摆放宣传教育材料。疫情比较严重地区要做到县县有公益广告,乡乡有音像制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材料。(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农业厅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36、对有高危行为的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发放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司法厅具体负责)
六、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工作需要
37、2004年将省级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由去年的650万元增加到1340万元,列入预算。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管,确保按要求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38、进一步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安排必要的治疗药物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治能力建设和艾滋病患者救治经费,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各地财政要按当地总人口人平0.2元的标准,安排艾滋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此项工作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
七、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39、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建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此项工作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40、各市、州组派督导队,在辖区内开展巡回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1个县(市)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队,进驻疫情较重的乡(镇)或村,落实救治帮扶措施。(此项工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41、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目标考核。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疫情蔓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此项工作由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