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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机关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4]49 号

颁布时间:2004-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市级机关政府雇员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市级机关政府雇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依据《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武发〔2004〕8 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04〕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政府工作中宏观管理或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可以从国内外聘用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规划、高新技术、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职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遴选确定,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依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部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受聘职位相关专业领域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供综合性咨询意见;对参与的重大项目进行论证设计,提出可行性比较方案;对政府部门相关宏观管理工作进行整体策划,提出行政决策建议;发挥专业优势,为推进政府工作提供高层次服务。

  第五条 政府雇员采取专职工作方式,因特殊工作任务需要短期聘用政府雇员的,也可以采取兼职工作方式。采取兼职工作方式的,受聘政府雇员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六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纪律;有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某些特殊工作任务,愿意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

  第七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高级雇员、特聘高级雇员。高级雇员人选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际工作水平,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特聘高级雇员人选应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学术界或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能够承担政府工作中某些综合性特别强的宏观策划工作任务。

  第八条 聘用政府雇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为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雇员需求报告,送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雇员需求报告包括聘用事由、聘用职位及职别、聘用人员条件、工作方式和薪酬待遇等内容。

  (二)提出人选。政府雇员人选的提出,一般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因工作保密等原因不宜公开招聘或拟聘职位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可以采取个别选拔方式。对报名竞聘人员或个别推荐人员,由聘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选聘委员会进行遴选、考核,提出人选。

  (三)政府审定。经选聘委员会遴选、考核提出的人选,由市人事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四)办理手续。市人民政府审定人选后,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九条 专职政府雇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应综合考虑聘用职位的工作任务、受聘人员的条件和工作水平、聘用职位所需人才的社会薪酬标准等因素,由聘用单位与政府雇员本人商议,经市人事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合同形式确定。短期聘用的,依工作任务按劳付酬。

  第十条 专职政府雇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雇员受聘期间,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给付政府雇员薪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雇员薪酬的给付办法为:市财政按年度计拨给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将薪酬的 70% 按月付给政府雇员;对政府雇员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付给另外的 30% .

  第十三条 政府雇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由聘用单位与政府雇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由市人事局鉴证。专职政府雇员聘用期限为 1 至 3 年。因临时性工作的特殊需要短期聘用政府雇员的,可以签订聘用期限在 1 年以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聘用合同期限,聘用职位及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纪律,薪酬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保守工作秘密,解聘辞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聘用期限为 1 至 3 年且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为 1 至 3 个月。

  政府雇员聘用合同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政府雇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在政府雇员受聘期内,由聘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委员会,依据聘用合同,对政府雇员的工作绩效或成果进行年度考核或评议鉴定,考核评鉴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并办理续聘手续。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自然终止聘用关系。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和政府雇员经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政府雇员违反合同规定或考核评鉴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政府雇员辞聘的,应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在 30 日内作出答复;政府雇员在试用期内辞聘的,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政府雇员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工作,有关重要工作事项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完成,以及有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得辞聘情形的,不得辞聘。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和政府雇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府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政府雇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专职政府雇员受聘后,其人事档案可以转至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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