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04]42号
颁布时间:2004-04-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精神,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在建设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当前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优势和特色农产品的规模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工作方针,大力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外向型农业的发展、农业竞争力的提高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
(二)我省近三年农业标准化的主要目标:每年制定省级农业地方标准100项左右,力争突破150项,初步建立健全我省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农业标准体系;全省50万人口以上大中城市销售的可食用的农产品90%以上符合国家相关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国家级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综合标准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省级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综合标准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建立健全农业 标准信息数据库,基本形成我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根据国家要求,省级建立15个、各市(州)建立5个、各县(市)建立2—3个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二、突出重点,全面加强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
(一)认真做好农业标准化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使实施农业标准化成为农业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建设工作,努力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和农业标准化信息平台。我省优势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和出口农产品,要从环境要求、优质品种标准及繁育技术规程、无公害(绿色、有机)种养技术规范、病虫害防治,疫病检疫测报、优质农产品等级标准、安全卫生标准,农产品的采收、保鲜、包装、运输、贮存、标志技术要求,农产品抽样、制样和感官、理化指标、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以及农产品加工业技术等方面形成协调配套的综合标准体系。农业标准体系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省标准化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吸收科研院所、农业企业甚至个人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重视农业标准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加工和整合,构建及时、准确、高效、权威、便捷的农业标准化信息平台。
(三)大力促进农业标准的实施和推广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实施推广体系。积极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农户”等行之有效的新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创建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大力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对经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特色优质农产品、推荐出口农产品等,要严格按照相关认证规定,建立健全质量跟踪检验制度和标志管理制度。要将名牌农产品认定纳入湖北精品名牌产品确认范围,扩大影响,提升档次。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推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GAP(农业良好操作规范)、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都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
(四)加强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切实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从源头上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要实施从生产、加工到市场销售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对农产品的批发交易市场和零售场所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五)积极组建我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尽快建立我省主要农产品贸易的农业方面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尤其是建立我省主要出口农产品如牲猪、香菇、蜂产品、茶叶、板栗等出口国家或地区农药、兽药、有害污染物、微生物等限量指标的数据库,建立出口农产品安全通报制度,形成我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
三、加强领导,落实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效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各级政府要按年度制定本地区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和发布”的要求,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农业、林业、粮食等部门要发挥农业标准化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增加农业标准化工作投入和政策扶持。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保证农业标准的制修订、宣传、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标准信息服务、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要本着分层次建立、多方面投入的原则,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农业生产者多渠道的投资格局。对人员的奖励、科研的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定要适当向农业标准化倾斜;对农业品种鉴定、农业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要提出农业标准化方面的要求。
(三)积极探索适应我省实际的农业标准化运行机制。在农业标准化的实施推广中,要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采取不同推广模式。对于有组织有规模的生产形式,要以龙头企业为实施主体,按照标准化的要求来规范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每一个环节;对于千家万户的分散小生产形式,要探索建立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依靠农业科技推广组织或农业经纪人、农业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农业标准的宣传贯彻、技术培训工作,使我省农业生产基本实现农业标准化。
(四)建议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农业标准化队伍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多层次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农民、标准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以标准化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尽快培养一批既懂标准化专业知识,又懂农业生产技术的农业标准化队伍,特别是要从农民中培养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加强农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农业大专院校要统筹安排,根据需要设置农业标准化方面的课程或专业,加强农业标准化后备人才的培养。对在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对参与农业标准化建设投资的社会各个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二○○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