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的决议

颁布时间:1989-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7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同意将该州自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土地公有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89年7月26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