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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黄政发 [2004] 28号

颁布时间:2004-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3]51号)精神,加快推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建筑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织部分,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有着重要作用,是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体制创新,大力调整结构、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升我市建筑业在国内、省内的市场份额和竞争能力,保持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建筑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建筑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竞争能力和市场份额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1、产业规模:到2005年,总产值达到80亿元,平均增长17%;增加值达到2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利税总额达到5.5亿元,利润总额达到1.5亿元,建筑业从业人数保持在15万人左右。到2007年,总产值达到100亿元,增加值达到25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5%;利税总额达到7亿元,利润总额达到2亿元,从业人数保持在17万人左右。到2010年,总产值达到150亿元,增加值达到4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利税总额达到13亿元,利润总额达到3亿元,从业人数保持在20万人左右。

  2、产业布局:到2005年,建立起合理的行业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配置,各类型企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到2010年,完成行业战略性调整,实现行业的优化和升级,培育形成一批能与国内大承包商抗衡的知名企业。

  3、产业素质:到2005年,信息技术在建筑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全行业动力装备率达到5千瓦/人,技术装备率达到11400元/人,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22000元/人(按增加值计算),建筑专业人才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1%,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到2010年,动力装备率达到5.7千瓦/人,技术装备率达到12800元/人,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2800元/人,建筑专业人才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4、产业管理:到2005年,建立起比较规范、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程质量尤其是住宅质量明显提高,重大伤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和运行调控体系,建筑产品优良品率大幅提高。进一步降低工伤事故,全行业步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建筑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四)大力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建筑业企业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使国有建筑业企业和集体建筑业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同时使一批民营建筑业企业成为行业发展的排头兵,所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到2005年,基本完成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国有资本、集体企业公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的目标,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产权制度改革中,鼓励采取整体改制、整体出让、整体合资等形式,也可以分拆改制,分步实施。鼓励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通过购股、配股、奖股、贷款等办法,实行经营层收购并控股,允许主要经营者持大股。

  (五)建筑业企业在改革中享受我省和我市已出台的适用于工业企业的各项改革政策。对严重资不抵债、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兼并、破产、关闭等办法平稳退出市场。国有建筑业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破产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破产。加大依法破产的力度,确保劣势企业退出机制有效运行。

  (六)深化企业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推行全员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绩付酬。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工资收入重点向管理、技术、市场等关键岗位和高素质专业人才倾斜。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知识、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逐步提高其分配比例。完善企业内部招标承包经营制度和项目经理目标任期制度。

  (七)抓好改制中资产和负债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合法程序进入市场交易的,允许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评估值,其中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标准。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实行30%的优惠;一次买断,3年内付清且首期付款超过40%的,可实行10%的优惠。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处理企业资产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2、对确需报废或报损的固定资产、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呆坏帐和潜亏挂帐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

  3、改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投入到改组改制企业。改制企业经批准后,可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变现用于安置职工和偿还债务。

  4、对以“零资产”、“负资产”改制的企业,历年对财政的借款,报财政部门妥善处理。

  5、改制企业欠交主管单位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上交。欠交的利润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转为企业自有资金。

  (八)简化企业改制程序,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1、企业改制过程中置换原企业资产,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交产权交易的有关税费。

  2、改制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按照国家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3、改制企业原已办理相应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经审查,其面积和权属与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一致,改制后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国土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的工本费。

  4、改制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测量、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应给予优惠。

  5、改制企业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经政府批准,可以在5年内保留划拨方式使用,期满后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

  三、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九)加大我市建筑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努力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层次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鼓励和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加快形成一批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资产规模大和融资能力强的建筑企业集团,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公司。到2010年,全市力争形成1—2个年产值20亿元以上,2—3个年产值10亿元以上,3—5个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市、县(市、区)要培育和形成一批优势骨干企业,带动本区域建筑业企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量大面广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发展,推动企业向专、新、特、精的方向发展。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规范建筑劳务市场。鼓励和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加强与国内、国际优势企业合作,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发展房地产和建材等二、三产业,实行一业多主、多业并举。

  (十)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重点培养和建立高素质的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施工工人队伍。努力创造吸引人才的机制和环境,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形成多层次的建筑人才。

  (十一)加快科技进步,提高我市建筑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建筑业技术创新机制,完善技术进步的行业发展政策,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步伐,增加科技投入,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建筑业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发展基金。财政、金融部门在技改贷款上,应对建筑企业给予支持。切实加强建筑业信息化建设,到2007年,一、二级资质企业要普及计算机在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上的应用。

  (十二)加强对优势建筑业企业的宣传推介。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十强”、建筑专业承包企业“十强”、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十强”和劳务分包企业“十强”的评选活动,推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市优质工程、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市优秀建筑业企业经理和市优秀建筑业项目经理评选和宣传的力度。获得荣誉的企业,在国家、省级建筑业评选奖励、资质审定、招投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质量兴业,进一步拓展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空间

  (十三)将质量兴业作为我市建筑业振兴发展的基本战略之一。改革和完善政府质量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建筑业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等系列标准。加大质量、安全投入,完善企业内部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培训制度和检查制度,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行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达标为核心的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十四)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开展“创品牌企业,创优质工程,创安全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鼓励和推动企业开拓进取争创行业先进。

  (十五)加快我市建筑业由内向型向外向型转变,巩固和提高传统建筑市场占有率,千方百计拓展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空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要采取得力措施,集中优势力量,巩固武汉城市圈市场、开拓京津沪和东北、西部市场,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国内、省内市场占有份额。力争2010年,在市外建筑市场产值达到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30%。

  加强对市外建筑市场开拓的组织引导。建立健全驻外办事机构,并发挥好服务、协调、管理职能,积极为我市企业向外开拓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对开拓市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

  五、加强领导,为建筑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六)各级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行业发展的规划,转变职能,加强协调和服务。发改委、经委、财税、金融、物价、工商、国土资源、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支持和促进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

  (十七)各级税务部门要研究实施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的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建筑工程业务实行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扣缴分包非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解缴。

  进一步拓宽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积极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宽松的融资环境。各地可建立地方建筑业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为建筑业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和承接工程提供保函等问题。

  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03]102号),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清理和防止拖欠工程款。

  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纪违规向企业摊派、集资。

  (十八)整治建筑施工治安环境。司法机关要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强接、强装、强卸整治活动,对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为建筑企业施工创造良好环境。

  (十九)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监理等各环节的招投标制度。

  规范和发展工程承发包市场、专业及劳务分包市场,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建立全面、公正、系统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严厉查处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劳务队伍私招乱雇等行为。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工程咨询、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质量检测认证、施工图审查等各类建筑市场中介组织,发挥中介组织在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二十)逐步建立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等担保方式,增设工程质量、意外伤害和职业责任等相关险种,扩大担保、保险的覆盖面。加快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

  (二十一)大力推进全市建筑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头示范作用,努力创建文明窗口、文明工地、文明行业。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开展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诚信教育,切实提高行业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要求。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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