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办发[2004]69号
颁布时间:2004-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关于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科学、规范、有效的办法和措施。通过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对农村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助,努力构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体系,使农村特困群众逐步摆脱贫困。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界定和管理
(一)农村特困户救助面的确定
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的确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各地财政的承受能力、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村贫困现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号)精神,我市对各县(市)区农村特困群众按照以下两个类别给予财政补助:一是对国家扶贫重点地区阳新县按省定的一类地区补助,救助面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1%左右;二是对经济相对发达的大冶市及城区按省定的三类地区补助,救助面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0.5%左右。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加大投入,逐步增加救助人数,扩大救助面。
(二)享受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的条件
1、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2、因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因灾、因病等其它原因丧失主要劳力,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确定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特困救助对象,并张榜公布10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群众公认后,填写《农村特困户救助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逐户调查审核,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呈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
4、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调查,逐户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10天以上,确无异议的,则确定为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
(四)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管理
对按规定程序审批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统一式样制作,并统一印发、统一编号。县级民政部门对所确定的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确定的特困户要逐户建立救助档案,登记造册,按照规定表样及其内容汇总、输入计算机,并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三、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救助标准。对持证的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标准原则上每人年均120元。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因户制宜,灵活掌握,最高每人每月不超过15元,最低每人每月不低于8元。
(二)救济款的发放。对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对象,从审批发证之月起凭证发给救济金。定期定量救济资金的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审批的特困户人数的补助标准,按月编制名册和用款计划,送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将救济金拨入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户。
四、救济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村特困户救济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筹集,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地方财政为辅,市、县(市、区)两级按照实际救助人数安排配套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县级财政设立农村特困户救济资金专户,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要一并拨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社会化发放;使用救济资金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社会监督。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农村特困户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卫生部门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施的过程中,把农村特困户作为重点,统筹考虑,重点扶持。教育部门对农村特困户子女入学要制定相应的减免政策,防止特困户子女因贫困而辍学、失学。扶贫办、农业等部门要在扶贫项目安排、农业技术培训等方面向贫困地区、特困户倾斜,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救助经费和特困户农业税减免政策。
(三)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工作时间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