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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关于建立政务环境评价机制和开展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活动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5]80号

颁布时间:2005-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纠风办《关于建立政务环境评价机制和开展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活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关于建立政务环境评价机制和开展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活动的意见

(市纠风办2005年7月27日)

  为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各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政务环境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立政务环境评价机制和开展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政府工作目标,开展政务环境评价评议工作,促进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解放思想,依法行政,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创新体制机制,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和谐襄樊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二、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政务环境评价评议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襄樊市政务环境评价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务环境评价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人事局局长、市统计局局长、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市直部门政务环境评价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政务环境评价评议工作的有关规则及实施办法;负责政务环境评价评议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动员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参与、支持政务环境的评价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监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负责起草政务环境评价评议工作的有关规则及实施办法;组织聘请评议代表,监测政务环境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受理损害政务环境的各类投诉举报,查处和督办各类损害政务环境的案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对市直有关部门的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活动。

  (二)评议代表选聘。评议代表由有关单位或群众推荐,从市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单位、驻樊部队、特邀监察员以及基层群众中选聘70名评议代表,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经市政务环境评价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后,由领导小组进行正式选聘,并按每年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调整。

  评议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关心政务环境建设;责任心强,作风踏实,热心政务环境评价评议工作,能体察社情民意;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评议,善于评议;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参加评议活动。

  评议代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调查被评价评议部门和单位的政务环境建设情况,全面收集意见和建议;二是汇总分析群众意见,向评议组织机构进行反馈;三是参加评议大会,对被评部门和单位进行面对面的评议和测评;四是督促被评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三)工作纪律。市政务环境评价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及其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各被评部门和单位、各评议代表,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组织协调部门工作纪律:严禁编造或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隐匿或销毁评议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授意、指使评议代表和群众做虚假评议;严禁违反规定向被评价评议部门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严禁接受被评部门的各种好处等。

  各参与组织协调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被评部门、单位工作纪律:严禁向评议工作组织协调部门或评议代表提供虚假材料;严禁向评议代表或评议工作人员打招呼或以各种名目请客送礼,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或组织旅游考察;严禁对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刁难、报复等。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被评部门、单位,不能评为“合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评议代表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评议代表身份与被评部门拉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被评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相互串联,编造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等。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评价评议的对象和范围

  政务环境评价评议的对象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它有行政管理职能且与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具体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局、市卫生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统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烟草专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共47个)。

  参加当年人大评议和政风行风评议的部门、单位,不再参加本年度的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活动,人大评议和政风行风评议结果直接转化为政务环境评价评议结果。

  四、评价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和制度建设。凡不属于国家和省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是否一律予以取消;依法可以由县(市)区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落实给县(市)区实施;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落实了后续监管措施;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无制定操作流程,有无利用行政审批事项乱收费等行为;制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文件及规定是否得到清理和废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二)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是否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否执行了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规范了收费行为;执收、执罚、检查、办培训班等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做到按程序、按规定依法办事、文明执法。

  (三)政务公开和事务公开。是否在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系统推行了政务公开和事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和事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完整,除涉密事项外,其它各类事项是否都已公开;政务公开和事务公开方式和手段是否科学、直观,便于群众阅知;是否推行听证制度、质询制度,以进一步提高办事和决策的透明度;是否建立了受理投诉机构,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正确地处理投诉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是否全面实行首问服务制、来函必复制、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是否做到精简会议、文件和简报;是否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等科学管理办法和手段。

  (五)部门与行业作风状况。是否做到廉洁自律,艰苦奋斗;是否存在虚报浮夸、搞形式主义的现象;是否存在对群众合理要求置之不理、久拖不决、刁难设卡等问题;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推诿、扯皮、缺位的现象;是否存在不给好处不办事或者生冷硬顶的现象;是否存在耍威风、搞特权、徇私舞弊现象;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行为;是否存在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

  (六)队伍综合素质。是否积极开展工作人员的各种知识培训;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思想素质是否得到提高,发展意识、改革开放意识、创新意识是否得到增强,能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五、评价评议的方法步骤

  政务环境评价评议采取部门自评、向社会各界问卷调查和评议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评议工作从每年9月份开始,至11月份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自查自评(9月上旬至9月中旬)。

  召开动员大会,对政务环境评价评议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新闻媒体公开评议对象、内容和方法,在襄樊政府网站设立“政务环境评价评议活动”网页,征求意见和建议。被评价评议部门、单位根据评价评议工作要求,分批在报纸、电视台、电台专题节目中做出承诺,公开投诉、评议电话和信箱,征求群众意见,同时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环境状况进行自查自评(时间10天左右),并在自查自评结束后5天内,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市政务环境评价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问卷调查,评议打分(9月下旬至10月上旬)。

  一是发放调查问卷。由市统计局发放2000份调查问卷表,组织市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士和工商联会员,驻樊部队,市直各部门所属单位,被评价评议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以及群众代表对被评价评议部门、单位进行问卷调查。

  二是评议代表进行评议和测评。评议小组深入各被评价评议部门、单位,按照评议内容逐项对照查看材料,征求被评价评议部门、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形成评议报告后,召开有评议代表和被评部门、单位参加的专门会议,报告评议情况,由评议代表进行测评打分。

  第三阶段:归纳整理,通报结果(10月中旬至10月下旬)。

  将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对问卷调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被评价评议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建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政务环境评价评议结果。

  第四阶段:整改建制,督查总结(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被评价评议部门和单位对自查和评议出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查处,针对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评议小组对被评价评议部门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计分办法和结果运用

  (一)政务环境评价评议计分办法。

  评价评议结果采取百分制计分,评议代表的评议分占40%,问卷调查占60%。评议代表的评分根据《市直部门和单位政务环境评价评议评分表》评出。调查问卷的评价评议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对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分别以1、O.8、O.6、O的加权数进行计分;填报“不了解”的不计分,最后从该项的调查总样本量中剔除。被评部门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二)评价评议结果的运用。

  1、根据政务环境评价评议结果,对得分前10名的部门、单位(第10名若有并列的,取满意票多,由市政府授予“政务环境评价评议优胜单位”称号;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的暂行规定》(鄂发[1998]6号)规定的程序,对该单位行政正职提出诫勉。

  2、将政务环境评价评议结果按各被评价评议部门和单位最终评价评议得分高低排序向社会公布。

  3、对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将评价评议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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