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04]50 号
颁布时间:2004-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市级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首席职务聘任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市级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首席职务聘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人才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效能,依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武发〔2004〕8 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04〕7 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市级行政机关专业技术性强、工作层次高的关键岗位设置专业技术首席职务,或在重大项目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首席职务。首席职务的设置,按整体规划,从严掌握,先行试点,逐步推行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首席职务为行政机关专业技术职务,受聘首席职务人员占用行政编制。
第四条 受聘首席职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承担重要专业工作事务或特定专业任务,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为市级行政机关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
(二)负责与本行政机关相关的专业技术把关工作,主持相关专业技术方案论证,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对其可行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三)统筹本级行政机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掌握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动向,编制本专业工作发展规划,拟订年度专业工作计划,并协助行政领导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受聘首席职务人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具备履行首席职务所需的能力;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 学位)或高级职称;身体健康。
第六条 首席职务的设置,由市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事局复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受聘首席职务的人员,一般从现有国家公务员中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遴选确定。聘任首席职务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市人民政府审定首席职务设置计划后,由聘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发布招聘公告。
(二)提出人选。聘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选聘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或答辩,实施考核,产生拟聘人选。
(三)公示人选。在新闻媒体和有关网站上公示担任首席职务人选情况。对有异议人选,由聘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联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定人选。由市人事局会同聘用单位将担任首席职务人选基本情况及公示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正式聘任。市人民政府审定人选后,由聘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 受聘首席职务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为本市公务员年平均工资的 3 倍,并享受公务员工资外的其他待遇。
第九条 受聘首席职务人员的年薪由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其中:70% 为基础年薪,按月发给;30% 为绩效年薪,待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给。
第十条 给付受聘首席职务人员年薪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 受聘首席职务人员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由聘用单位和受聘首席职务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由市人事局鉴证。聘任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聘任职位名称及具体工作任务、聘任合同期限、工作条件、工作纪律、薪酬待遇、聘任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保守工作秘密、解聘辞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聘任合同一式四份,由聘用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受聘首席职务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首席职务聘期为 1 至 3 年。如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超过 3 个月。聘任期满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不再续聘的,终止聘任关系。终止聘任关系后聘用单位要为其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三条 对受聘首席职务人员,由聘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依据聘任合同,进行专业技术工作绩效年度考核和聘期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首席职务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受聘首席职务人员受聘期间提出辞聘的( 聘任合同约定不得辞聘的除外),应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在 30 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受聘首席职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公务员管理规定的;
(三)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首席职务人员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