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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创建信用社区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13号

颁布时间:2005-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宜昌市创建信用社区评审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宜昌市创建信用社区评审实施意见

  人行市中心支行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7月25日)

  为推动社区创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防范贷款风险,有效拓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湖北省信用环境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6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创建信用社区和小额担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40号)精神,拟出宜昌市创建信用社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的战略决策,大力开展社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建立以社区创业人员为主体的社区信用状况基础档案,努力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有效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

  二、工作机构

  为保证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市信用社区评审办公室,在市创建信用社区和小额担保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评审办公室由人行宜昌市支行行长任主任、人行宜昌市支行、财政局及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的宣传、组织、评审、授牌及日常工作协调。

  三、评审条件

  全市已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所有社区为评审对象。

  评审基本条件是:

  (一)按照市、县(市、区)关于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创建信用社区实施方案。

  (二)落实社区工作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并通过省级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评估达标验收合格。成立社区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议小组,制定项目评议有关条件和程序,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三)每月组织开展社区创业人员经营状况调查,建立创业人员经营状况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台帐,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用途、收益情况清楚,无违法经营和偷漏税情况。

  (四)定期开展或协助市、县(市、区)就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在社区内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诚实守信宣传,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社区资料。

  (五)认真做好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初审推荐工作,积极协助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使用情况调查、贷款回收等工作。

  (六)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人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保证遵纪守法、诚实经营、信守合同、按期还本、自愿接受逾期不还贷的相关处置。

  四、评审标准

  (一)个人信誉良好(10分)。无拖欠银行到期贷款和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财产(包括不动产)10万元以上。当年个人零售贷款逾期的,每万元扣1分;逾期超过1年的,每万元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二)经济主体无市场失信行为(10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自有资金达到50%以上。没有造假、掺假、售假记录,无涉黄、涉赌等恶习。被职能部门每查处一起市场失信行为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三)社区、乡镇有创建工作专班(10分)。乡镇政府有创建信用社区领导小组及职责,社区有创建工作专班及职责,没有专班扣2分,职责不明扣2分。

  (四)制定有具体实施方案(10分)。实施方案不具体扣2分,计划落实不到位扣2分,平时工作无记录扣2分。

  (五)建立个人信用档案(10分)。个人信用档案不足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总数80%,扣5分;达到80%,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0.5分。个人信用档案要素不

  全扣2分。

  (六)社区创建活动有实效(50分)。1、诚信经营户占比达80%(1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0.2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2、诚信商业街占比达90%(1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0.2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3、诚信企业占比达30%(1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0.2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4、社区企业贷款年增幅达15%(10分),个人零售贷款年增幅20%,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0.2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年增幅达20%(1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0.2分;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按照上述评审条件和计分标准,经市信用社区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达到80分以上的社区,认定为宜昌市信用社区。

  五、评审程序和办法

  (一)社区自我测评申报。社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严肃认真搞好自我测评工作。并根据“信用社区”评审条件和标准,写出申请报告,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经县级信用社区评审办公室初审推荐,向市信用社区评审办公室申报。申报信用社区应提供下列资料:创建信用社区实施方案;如实填报《宜昌市信用社区评审表》;社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册;社区创业人员经营情况台帐;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人员信用情况台帐;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二)核实评审。由市信用社区评审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和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信用社区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评定条件进行评审。

  (三)认定公布。经市信用社区评审办公室认定公布并授牌。

  (四)考核。对信用社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授牌期限为一个年度。信用社区上年测评分数作为下个年度的期初值,当信用社区新发生失信行为,其监测分数低于90分时,限期在一个季度予以整改;若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90分的,将取消信用社区称号,并向全市通报。

  六、鼓励措施

  (一)优先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1、通过上门服务、集中审批等方式,为信用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申报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便利,重点扶持。

  2、对信用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在社区内信誉良好,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经社区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取消反担保。即本社区三年以上的常驻居民,或在本社区经营一年以上的非常驻居民,有固定住房或经营场所,未抵押及未担保的家庭不动产超过10万元,年稳定收入20000元以上;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本年度再就业明星荣誉称号的;副营职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庭成员中一方为国家机关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人员;社区重点扶持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确有一定创业能力,能够解决经营场所,缺乏开业启动资金,贷款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

  3、被评为信用社区一年以上,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按时还款率达到90%以上、付息率达到100%的,经该信用社区审核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全部免于反担保。

  4、免除反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分期定额还款。

  (二)社区评先中对信用社区倾斜

  凡被评审为信用社区的,在评选先进社区和其他社区年度考核评比中可以适当加分。

  (三)金融支持

  对信用社区内的创业人员和经济实体,各金融机构在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对诚实守信的经营户或经济实体,优先办理小企业贷款或其他商业贷款,对信用社区困难家庭,优先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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