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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荆政发[2004]31号

颁布时间:2004-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8号文)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促进我市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加快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意义。保险业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加快保险业发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市目前共有专业保险公司9家,从业人员3000余人,年保费收入近6个亿,年上缴税收近千万元,承担社会风险责任800多亿元。保险业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安定人民生活、帮助灾后重建、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功能将得到进一步显现。为加快我市保险业发展的步伐,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把发展保险业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市保险市场。要努力扩大我市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确保同期业务的增长与全省同步,在三至五年内使我市保险业务的主要发展指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规范发展的要求,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做大做强保险业,现有的保险机构要努力挖掘市场潜力,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有效供给,扩大承保面,提升行业影响力。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速度与效益的统一,努力达到产寿险业务、城乡业务、长短险业务的协调发展。要加快我市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保险公司来荆门落户。要鼓励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等多种形式的经济主体参与保险事业,大力发展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公估公司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积极开发农村保险市场,稳步推进我市农业和农村保险的发展。要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形成覆盖全市城乡、多层面、多形式的保险业发展格局。

  三、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服务保障作用。保险业要切实发挥分散危险、转移风险和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提供风险管理技术支持,减少各种风险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人民生活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撑保障。各保险机构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发展新险种,紧密结合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突出问题发展新险种,紧密结合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发展新险种,为荆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服务。要创新农业和农村保险发展模式,积极探索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支持农业和农村各项事业发展。要充分利用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加大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资金融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要积极开发、不断推出为国企改革、第三产业、高科技企业、民营经济等提供保险服务的新产品。要切实抓好机动车辆第三者法定保险,积极推进企业财产、家庭财产及各类责任保险的发展,工矿企业井下施工人员必须购买责任保险。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配套服务。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推出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项目,不断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要努力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要从单纯收取保费、给付赔款逐步向提供风险管理、理财咨询、投资规划等综合服务过渡,努力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四、加强监管,规范经营,培育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险企业要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坚决纠正一切有悖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加快发展与规范经营的关系、竞争与协作的关系。要增强风险意识,讲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要健全保险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管控能力。要大力加强诚信建设,信守保险承诺,坚决制止和打击误导、欺诈社会公众的行为。积极抓好保险协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自律、维权、协调、宣传和交流等方面的职能,使其真正成为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成为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建立加强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形成广泛宣传、联结社会的行业窗口。通过严格内控和行业自律,促进保险企业健康发展。

  五、不断完善和强化保险监管,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以监管促规范、促发展。按照《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继续抓紧抓好保险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规范、科学的保险市场体系。要把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结合起来。要建立一套正常、有序的监管工作机制,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处罚违规行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使整个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六、上下努力,多方配合,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广泛普及保险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保险业的政策法规,支持保险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尊重保险业的发展规律。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不当干预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指定保险公司承保,不得强制投保非法定保险业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行对保险事故进行定损或指定事故标的维修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保险企业违规理赔,不得要求保险企业向不具有合法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支付手续费或给予保险合同之外的利益。要坚决制止各种针对保险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努力避免和纠正对保险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不得越权对保险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要加强以诚信守约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诚信观念,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骗保骗赔等保险欺诈活动。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被保险人的误导宣传和不切实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行为,高度重视、及时妥善处理好因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要上下努力,多方配合,合力营造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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