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4]109 号
颁布时间:2004-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农业局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 年 六 月 四 日
市农业局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 以下简称养殖证)管理制度,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 农业部关于印发〈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 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2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意义
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渔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养殖证制度是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稳定的需要,是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的需要,是依法管理和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是引导和促进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的需要,也是提升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实施养殖证制度的意义,提高广大渔(农)民和养殖企业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养殖证的功能与作用
(一)养殖证是明确生产者对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拥有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持证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推广项目经费、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功能的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
(三)当养殖水域发生渔业污染事故时,调查机构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四)单位和个人持有养殖证,才能取得申请苗种生产、建设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实施技术推广项目的资格,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养殖证持有人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三、认真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是搞好水产养殖管理的基础,是发放养殖证的前提,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农业部制定的《〈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原则上以区为主体,要符合本地水域滩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尊重历史与照顾现实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在编制规划时应将已经养殖的水域滩涂纳入进来,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进行,同时,要考虑渔民对水域滩涂养殖的依赖性,为他们留出足够的养殖区域。
(二)一次规划、分步到位的原则。要根据本地已有的经济发展区划,制定适宜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做到先粗后细、先易后难,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三)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要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产资源的关系,发展养殖生产应符合环境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各地应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的重点水域,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
(四)协调一致的原则。对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凡设有专门渔业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编制水产养殖规划,并与有关区人民政府的规划相衔接。没有设立专门渔业管理机构或水域滩涂权属有争议的,由毗邻的区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规划;协商意见不统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时,要征求同级国土资源、水务、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养殖证核发工作
养殖证的核发由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其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等工作由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凡是在按照水功能区划和滩地利用规划确定为养殖用途的区域中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一)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要确定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申领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要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申领集体水域滩涂养殖证。申领养殖证时,应提交有关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合格者方能发放养殖证,并在有效期内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二)对已申领养殖证者,凡符合养殖规划的,可简化程序,凭旧证换发新证;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要限期调整。
(三)对航道、锚地、港口、军事重地以及重要湿地生态地区、水生动物产卵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律不发养殖证。
(四)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的水源地、风景旅游区水域(除天然养殖外)及Ⅴ类水体,不发放养殖证。对市内主要湖泊和景观湖泊严格限制网箱养鱼和投放饵料。
(五)对水域滩涂受到严重污染的,在尚未治理前,暂缓发养殖证;对已造林并已颁发林权证的滩涂,不再发放养殖证。
(六)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七)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一般应与承包合同期限相吻合,但不得高于农业部规定的最高年限。
(八)市直管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由市农业局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农业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市直管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批工作,并保管和使用武汉市人民政府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专用章。市渔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直管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五、组织领导完善养殖证制度是实行渔业许可证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下而上、全面实施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完善养殖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此项工作的如期完成。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规划,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水务、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农业局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