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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荆政发[2004]38号

颁布时间:2004-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4]35号)精神,全面开放粮食购销市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粮食市场稳定,现就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妥善解决粮食购销企业包袱,增强企业活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从2004年起,全市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继续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购销活动。鼓励具有收购资格的多种市场主体随行就市收购粮食,实行自主收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原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当粮食供应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确保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根据国家确定的短缺重点粮食品种,由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政府按标准给予企业必要的费用和价差补贴。

  (三)加强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粮食交易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和完善市场功能。继续搞活粮食集市贸易,积极推行多元化投资体制,逐步建立以大型交易市场为龙头、产地批发市场为骨干、城乡粮油集贸市场为基础的三级粮食市场体系。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和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开放的粮食市场。

  三、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四)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全市种粮农民(包括农垦企业、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的办法可以按农业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粮食种植面积补贴,也可以与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挂钩,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

  (五)粮食风险基金要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省财政厅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六)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在县、市、区范围内,进一步打破乡镇行政区划界限,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或以具备一定规模和品牌的粮油加工企业为龙头,撤并重组现有粮食购销企业,壮大企业实力。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挂牌储备粮库、军供站,原则上实行国有的产权制度,其他购销企业可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参股组建新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粮食主产地新组建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其他地区可根据情况实行国有控股或参股。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购销量不大、网点分散的粮食购销企业及其购销站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撤并或租赁、出售、民营转制。

  (七)积极培育发展国有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要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组、改制的基础上,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以品牌为支撑,通过工商联营和“公司+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大力发展产供销一条龙,科工贸一体化的粮食产业化经营,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

  (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2005年初全面启动,6月底前基本完成。

  (九)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完善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五、妥善解决粮食购销企业包袱,增强企业活力

  (十)做好企业在岗职工身份置换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现有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凡未置换国有身份的,在2004年底必须置换,对需进一步分流的富余人员,要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交足费用后交社保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与粮食购销企业彻底脱钩。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

  (十一)各地政府负责本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的安置,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企业自筹、财政补贴”的原则由各地解决。对于省政府专项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安置费用补助后资金仍有缺口的,各地要通过处置企业资产、经营利润、地方财政适当补贴等办法来解决。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面的支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十二)妥善处理老库存粮食,规范处理历史财务挂帐。对锁定已销售完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从包干到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弥补,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价差本金先挂帐,以后逐步归还,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对"老粮"中的陈化粮,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有关政策定向销售处理,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结合清产核资,对历年来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库存粮食差额,由各县(市、区)负责,分清责任,分别处理,限期消化。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处理历史财务挂帐。具体按省政府鄂政发[2004]35号文件执行。

  (十三)改进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对中央、省和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委托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政策性任务,包括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稳定当地粮食市场以及完成退耕还林、救灾、军供等委托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粮食企业自主经营收购和调入粮食所需资金,可根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和信用情况发放贷款。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四)建立公平、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向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对现有从事粮食购销的企业收购资格要重新认定。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十五)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地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十六)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要坚决服从和服务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不得掺杂使假、扰乱市场,不得垄断或操纵粮食价格、压级压价。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七)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力度。稳定基本农田面积,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种植面积,确保2005年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395万亩以上,粮食产量稳定在20亿公斤以上。

  (十八)完善地方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全市建立地方储备粮规模2350万公斤,各地要按下达的计划任务抓好落实。要建立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要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搞好储备粮的轮换经营,降低运作成本,提高调控效率。

  (十九)建立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粮食产品检验检测,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二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顺序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等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全面推进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十二)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长、管理区管委会主任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发展粮食生产、保持总量平衡、建立地方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推进企业改革的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签订责任状,将粮食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每年工作考核目标。

  (二十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农发行要做好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工商、质检、卫生、价格、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屈家岭管理区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总结经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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