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89 号

颁布时间:2004-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市档案局市国企改革办公室市劳动社保局关于加强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档案局 市国企改革办公室 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加强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以及《 武汉市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是维护企业真实历史记录,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工作。为此,各国有改制企业必须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确保有单位领导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有专兼职人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有保存和管理档案的必要条件,有整理、保管、处置档案的经费保障。档案处置工作量大的国有改制企业,要成立档案处置工作专班并保持专班工作人员的基本稳定和档案工作的连续性,档案处置任务未完成,相关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不得调离工作岗位。企业改制档案处置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支付,破产、解散企业从其破产、解散费用中一次性支付档案整理、寄存和保管费。

  二、加大对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力度。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参加其有关重要会议、活动,指导改制企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处置和企业改制同步进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国有改制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及相关服务工作,对于档案处置中遇到的有关业务问题,及时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以确保档案处置的规范化。对于已经改制的国有企业档案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和维护档案齐全、完整、安全的原则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整改。国有改制企业档案处置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后,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移交;产品、科研档案按国家档案局、经济体制改革委、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发的《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档发字[1998]6号)执行;干部档案按中组部、人事部制发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发[1996]118 号)执行,企业用工制度转变后的职工档案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处置;企业党群、行政、经营、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档案,按《 武汉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档案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档[2003]46 号)规定执行,其他没有规定的由交接双方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处理。缺乏必要档案保管条件的国有改制企业,可与市或区档案馆联系,由市或区档案馆提供档案寄存服务;需要代管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接收单位代管并签订代管合同。移交、寄存、代管的档案均应收集齐全、规范整理、目录清晰,并按档案资料交接凭证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四、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企业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转变 2 大类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和安全。其中,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转变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综合性文件材料,企业资产文件材料,房地产文件材料,财务文件材料,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职工身份转变相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学位、学绩、专技职务评聘材料,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政治面貌材料,曾受奖励、处分材料,工资、任免、出国、代表、聘录用、转干、转业、待遇、退离休退职材料,转换国有身份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等材料,其它参考材料。

  五、进一步规范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档案的收集、利用和转递工作。职工档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国有改制企业对职工档案特别是与职工身份转变相关的文件材料要及时收集、鉴别,保证其真实、完整。查阅和借用职工档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严禁圈划、抽取、撤换档案,防止损毁、丢失、涂改和伪造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职工与所在改制国有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又与企业签订新劳动用工合同的,其档案仍然由其所在企业保管;职工与所在改制国有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另谋职业的,在规定时间内,由国有改制企业将其档案或转入其所在新的工作单位,或转入市、区劳动力市场代管。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六、非公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档案工作,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市档案局、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将对全市国有改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法处理。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档案局武汉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

  武 汉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二00 四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