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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

武政办[2005]2 号

颁布时间:2005-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水务局编制的《武汉市水功能区划》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00五年一月四日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市水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我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水功能区划》。该《区划》以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为目的,根据我市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质和水量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了全市主要水域的主导功能、功能顺序和水质管理目标。以此作为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一、水域范围

  江河 长江、汉江武汉市境内干流及其一级支流;

  流域面积大于 700 km2的天然二级支流。

  湖泊 中心城区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全部湖泊;

  城郊各区水面面积大于 0.1km2且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湖泊;

  市境内跨区的湖泊。

  水库 全市大、中型水库及具有建制镇饮用水供水功能且供水人数达 1 万人以上的小(一)型水库。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湖北省水功能区划》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三、技术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

  四、水功能区分类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分区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区划主要解决地区之间的用水矛盾,二级区划主要解决部门之间的用水矛盾。

  全市共划分一级水功能区 177 个(详见附表 1),二级水功能区 62 个(详见附表 2)。其中 33 个一级水功能区和 26 个二级水功能区由《湖北省水功能区划》划定。

  一级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保护区指干流及主要支流源头区,重要的调水水源区,重要供水水源地,以及对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已划定保护区 1 个;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已划定保留区 131 个;开发利用区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已划定开发利用区 45 个;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全市未划缓冲区。

  二级区划是在一级区划中开发利用区的基础上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其中:过渡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已划定饮用水源区 11 个,工业用水区 3 个,渔业用水区 8 个,农业用水区 1 个,景观娱乐用水区 28 个,过渡区 4 个和排污控制区 7 个。

  附件: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一级功能区一览表   (略)

  武汉市水功能区划二级功能区一览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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