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98号

颁布时间:2005-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全市城乡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宜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到我市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待遇。农村劳动力进城自谋职业或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应办理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手续,办领《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对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统一实行社区就业登记制度。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所有用人单位、个体私营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均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支付工伤费用。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三、强化农民工维权措施。全市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整顿活动,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对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定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推广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按国家及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四、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的防治问题。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生产安全监察工作力度,严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积极研究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困难。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禁止向用工企业和农民工摊派。

  五、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全市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避免造成农民工子女失学。

  六、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工的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提高农民工素质。输出地政府要组织开展农民工外出前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要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为农民工提供的劳动技能性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用人单位应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各级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

  七、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四级贯通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各县市区要成立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各乡镇要确定一名专职副镇(乡)长负责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较多的村应聘请劳务输出协理员,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台帐,办理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协助当地劳动就业机构组织劳务输出。各地要与有关发达地区及大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扩展劳务输出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区域内劳务协作,组织企业送岗位到山区、到乡村,实现劳务需求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对接。各级劳动就业机构应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形成用工信息、劳动力组织、职业培训、劳务输出、跟踪管理、权益维护的服务链,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的组织化程度。要加强与输入地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联系,帮助外出务工农民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进城就业服务机制。全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建立农民工服务窗口,开设农民工服务咨询电话,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加快建立和完善劳动力信息计算机联网,形成高效、快捷、准确的劳务信息网络,及时对农村劳动力发布国内外用工信息。为农民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执行。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将改善进城农民就业环境的有关政策宣传到乡镇、村组和企业,增强进城就业农民的自我维权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严重侵害进城就业农民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爆光,对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典型事例进行跟踪宣传报道。要运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农民工,鼓励他们自律自重,积极向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