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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基础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5]43 号

颁布时间:2005-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 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好城市开发建设中出现的“上学难”问题,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基础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作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要把基础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保障其必要的资金投入。要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布局规划预留教育控制用地,保证中小学校建设到位,满足地方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按照城市建设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并对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对教育规划用地严格实行统一控制,未经市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凡学校拆迁的,其用地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规划予以异地重建;对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不需配建的,可以进行货币补偿。

  四、加强年度基础教育设施项目的建设。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市财政局,市开发办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教育发展情况,编制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按不低于《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 号)规定的标准和有关中小学校校园环境、道路管网、运动场地等设施建设的要求,组织安排建设,切实做到与城市建设和住宅开发相适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五、保障中小学校建设经费的投入。中小学校校舍建设费用要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支出计划,并将其按照不低于提高标准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 20% 的比例切块专项安排使用,其建设中征地及土地整理所需费用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安排。

  六、要严格执行《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实行代建制。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项目代建工作的责任单位,要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来负责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整体移交给市、区教育管理部门,由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再向房屋和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教育设施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

  七、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实调整原市基础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市法制办,市财政、规划(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物价、教育局,市开发办等部门共同参加。各成员部门应从自身工作职能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全市基础教育设施配套建设中的问题,确保这一工作落实到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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